一、低保保障标准
现行城乡低保标准为1110元/月,施行差额补助,最低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补助。
二、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 50%确定,现行特困供养对象标准:1599元/月。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其他低收入渔户;
三类: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但尚未列入低保、低保边缘救助和低收入渔农户帮扶的舟山户籍人员;
四类:困难发生在舟山区域内的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困难发生在舟山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二类救助对象,遭受突发火灾、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参照月低保标准8倍以内给予救助;死亡的参照月低保标准12倍以内给予救助。三、四、五类救助对象,遭受突发火灾、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参照月低保标准6倍以内给予救助;死亡的参照月低保标准 12倍以内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只针对本办法规定的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五类对象不享受支出型临时救助。
1.医疗费救助标准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1000 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次最高救助金额(含急难救助金,下同)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 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3万元。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3000 元的,按总额的 40%给予救助,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 3 万元。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 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3万元。
2.教育费救助标准
一、二类对象中全日制本科生、大专生(不含军校生和定向委培生等,下同)新生第一学年资助标准6000元,第二学年起每年资助5000元。三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已经摆脱暂时困境的,不享受教育救助,仍长期存在困难的,先申请成为一、二类对象后,再享受上款救助标准。四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就读舟山市内学校的本科生、大专生每学年资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