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2-147250 公开日期 2022-12-2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2022〕29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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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市、区人民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在大会期间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指市、区政协委员和在舟山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以及参加市、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区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经市、区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审查立案属政府工作范围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办理工作原则与制度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原则。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办理。办理工作要注重实效,立足解决问题,确保办理质量。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区属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是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做好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务副区长统筹抓、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应直接参加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分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总负责,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经办。

第七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班子全过程跟踪督办制。每年年初,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或者委托区政府领导对建议提案进行交办;半年度及年末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建议提案办理完成情况,并及时将办理工作情况分别向区人大、区政协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按照“有关部门及镇、街道、管委会承办,区领导领办,区人大、区政协领导督办”的方式开展。其中,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经区政府办公室审定交办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代表区政府进行答复。

第九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制。建议提案的各项办理程序,在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运行,并实行网上答复和反馈。要积极探索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网上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提、办双方的网上互动。


第三章  交办与承接


第十条 建议提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根据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召集承办单位统一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属区政府工作范围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接到的建议提案,应逐件清点、核对、登记,认真审核建议提案内容,7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回执签字盖章后,反馈区政府办公室。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需变更主办单位或者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交办件7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填写的退办单应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十三条 需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书面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办理工作计划,落实相关科室,明确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并于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重点建议提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表述不够清楚的,应在办理前及时与建议提案提出人联系,弄清办理要求。


第四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凡是碰到应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集中精力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切实可行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提出人说明原因,取得理解,达成共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避免办理工作的盲目性。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对一时把握不准的问题,或者本单位职权范围难以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请示,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既不能草率行事随便答复,更不能敷衍推诿回避矛盾。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听取代表、提案者意见。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与领衔的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经向代表、提案者征求意见后,正式行文答复。在走访、调研、座谈时,主办单位应主动邀请协办单位参加。各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面商情况表》,并及时收集代表委员《征询意见表》和《办理情况反馈表》。重点建议提案原则上由领办区政府领导带班进行面商。对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与面商。因特殊情况面商有困难的,应通过其它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限期答复制。对于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45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及时将协办意见电子文档加载上网;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电子文档加载上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交办任务次日起3个月内办复,如需申请延期的,参照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可寄送领衔的人大代表、提案者,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区人大建议答复件的单位,还要将答复件分别抄送代表所在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明确,表达通俗易懂,用语诚恳谦逊。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中一般应逐条加以阐述,作出明确回答。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提案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提案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提案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提案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答复件要附寄办理情况征徇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即可。承办单位对代表和委员的答复件、面商情况表、征询意见表和办理情况反馈表分别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凡建议提案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处理,并限期再次作出答复。


第五章  督查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落实工作,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督促具体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抓紧落实;对答复为“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答复“不能解决”或未予采纳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弄清情况核实原因,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对视察、检查、评议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件,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建议、提案办理进行综合分析和调研,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交流办理经验,同时及时向区政府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对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牵涉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帮助解决办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总结内容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特点,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领衔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必须有具体事例)、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材料的归档工作。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与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一起对政府部门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舟普政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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