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居民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85831056@qq.com。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至2023年2月14日。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3日
居民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小区消防安全风险防控,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居民小区出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小区进行补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设立居民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安排、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居民小区重大消防隐患是指居民小区消防设备设施已超出质保期限,经消防救援部门出具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整改通知书或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性文件,需立即维修整改的。
居民小区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重大消防隐患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且单项维修决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由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并经消防救援部门认定后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维修应遵循先报批,后维修施工的原则。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居民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的认定并下达整改通知,参加维修方案的确认及项目验收工作。
(二)相关街道负责监管维修项目的工程体量、验收及预决算执行情况。
(三)区住建局负责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受理、审核,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区财政局负责审定、下达补助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居民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维修项目按照决算金额采用阶梯式进行补助。决算金额中: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30%进行补助;30万元至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40%进行补助;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进行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居民小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的重大维修项目时,小区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履行,下同)可向区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维修项目、工程体量、预算金额,并提供维修项目预算明细、询价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函告文件等。维修项目需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流程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八条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完成后,由小区业委会办理维修决算申报时,需提供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决)算报告、有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决)算书、业委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消防救援部门现场检查意见、维修项目资金结报委托书、正式税务发票。
第九条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决算完成后,小区业委会需填写《居民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补助资金审核表》(附件二),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区住建部门根据小区业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审定。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住建部门,并由住建部门进行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查档案并记载补助情况,方便业主查询。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加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奖补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居民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补助资金审核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 金额单位:万元 | |||||||||||
小区名称 | 所在街道、社区 | |||||||||||
业委会(社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维修预算金额 | 总金额 | 其中消防维修项目金额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 | 总金额 | 申请奖补金额 | |||||||
消防维修项目具体分项 | 分 项 名 称 | 数 量 | 单价(元) | 金 额 | 备 注 | |||||||
所在地街道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消防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保中心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 审核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审定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