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区工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区级安排及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与区经科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经科局负责审核基础资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应符合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第六条 区经科局根据本区工业发展情况及工业发展政策,按照部门预算一上时间编制上报下一年度工业项目预算,区财政局汇总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下达并执行。
第七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区经科局在编制工业项目预算时,必须填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批准的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原则上不予变动,如确需变动的,在不超出工业发展资金预算总额前提下,由区经科局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整;超出预算总额的,由区经科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必须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区经科局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除明确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在9月底前下达完毕。当年度专项资金执行进度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预算管理规定适用于区本级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需分配资金按其要求及时落实分配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申拨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
区级专项资金根据区工业产业政策扶持要求,每年在4月底前,由区经科局联合区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镇、街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对上级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其资金使用要求,由区经科局联合区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金的申报。
企业申请工业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随申报通知另发);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镇、街道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区级专项资金在下发申报通知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下达资金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对预算年初安排的定向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责任自负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对工业扶持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经科局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经科局加强对工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验收、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加强工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绩效评价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要求按其办法执行和明确项目的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普陀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普财企〔2006〕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