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3-2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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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推广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的农业主体(苗木花卉种植者不予补贴)。重点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蔬菜基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区,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和生态绿化带。种植蔬菜的可按亩施肥量1吨推广,种植水果的可按亩施肥量2吨推广。原则上对今年度新实施的农业扶持项目必须要求配套施用商品有机肥。

(二)补贴标准

农户向定点供应企业(省内)购买商品有机肥享受省补200元/吨的补贴,区补200元/吨的补贴,省外企业购买的享受省补200元/吨的补贴。

二、购买申报流程

(1)购买申请

需购买省补贴商品有机肥的种植农户到所在镇、街道领取《购买申请表》,如实工整填写后,上报至所在行政村居审核。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林果业不得申报购买。

(2)行政村初审公示

行政村收到购肥农户填报的《购买申报表》后开展初审,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政村居在《购买申请表》上进行签字盖章,随后与公示资料(含照片)一起上报至所在镇、街道。

(3)乡镇审核上报

镇、街道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科。

(4)肥料供应

购肥农户自行选择供肥企业,按照核定供肥数量购买。肥料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扫码支付(由供肥企业提供)等方式完成结算,并保存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单或电子支付截图)等资料。

供肥企业要按备案价格保质保量供应,不得随意提价。若农户实际购买数量超过核定供肥数量且未经相关审批程序,多余数量将不予补贴;若农户实际购肥数量少于核定供肥数量,应及时上报书面情况说明。

(5)供肥确认

肥料交接时,农户要及时与所在镇、街道联系,告知接收数量,并如实填写肥料签收单。供货完成后,农户须及时填写《购买确认表》与相关购买凭证资料、复印件一起上报至镇、街道,镇、街道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219室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科,联系人:郑叶,联系电话0580-3805549。

四、政策依据

1.《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2号)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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