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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诺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污泥贮存车间项目
发布日期:2023-03-31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浙江科诺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K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文化路3-1号1楼西105室-A008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科诺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展茅街道螺门社区(原益民水产冷库)的污泥处置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建有2座钢结构大棚,大棚内堆有已添加树枝并搅拌过的污泥。查阅该公司75吨/天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环评文件后发现上述2座钢结构大棚为新扩建车间,与该项目环评的内容不相符。该公司涉嫌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污泥贮存车间项目。

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浙江科诺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贮存车间项目已建成,不再责令停止建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泥处置作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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