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砺平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发布日期:2023-03-31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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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砺平:
身份证号码:3309************12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4年11月
联系电话:137****6666
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大众路3号104室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浙江科诺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展茅街道螺门社区(原益民水产冷库)的污泥处置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建有2座钢结构大棚,大棚内堆有已添加树枝并搅拌过的污泥。查阅该公司75 吨/天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环评文件后发现上述2座钢结构大棚为新扩建车间,该2座钢结构大棚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臭气)防治设施,且未经验收。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该项目的实施负责人,该项目的建设、审批、验收由当事人负责。
我局认为,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伍佰元整。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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