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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4-13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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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在线显示该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的展茅海洋生态创新谷污水处理厂污水标排口在线总磷浓度出现异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核查,采样人员在废水标排口采集了水样1瓶。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22)水字第080号]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污水标排口水样总磷浓度为0.786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中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的规定。我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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