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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4-13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T,法定代表人:宗文峰,地址:沈家门街道兴海路1号(普陀区平阳浦)。

2023年3月1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渔轮厂南侧高架桥下有黑色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海域。经查,该污水主要来自该公司渔轮厂出租用于水产品加工区域,该区域存在污水管网堵塞、管网破损、雨污混排等问题,导致有污水经雨水管网排入海域,采样人员分别在该区域3处雨水井采集了水样。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渔轮厂区域郭记活鲜部东侧污水井内有一根横穿海水管与道路另一侧雨水井相连通,污水井内的海水管出现破损,导致部分污水通过破损的海水管流入雨水管网,最终流入附近海域。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3年3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浙海环监字(2023)第006号]显示,该公司渔轮厂区域南侧雨水井(位于舟渔大道,直通排海口)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4.48×103mg/L,氨氮浓度358mg/L,总磷浓度58.0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 mg/L、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 mg/L、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 mg/L的规定。我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罚款。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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