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联系人:林胜兰 联系电话:3028019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9日
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更好实施民政幸福系列工程公益性项目,积极探索具有普陀特色的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模式,推动普陀民生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 和《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舟民社管〔202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益创投项目开展共分为五个阶段,具体为: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审核公布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评估监督阶段、项目总结表彰阶段。
一、项目申报阶段
(一)申请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益创投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为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联合申报。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誉良好,无违法失信记录。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有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并取得近2年年检合格。等级评估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6.申报执行上一年度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末期评估合格(未参加的社会组织除外)。
(二)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范围
公益创投项目在坚持“扶贫、济困、为老、救孤、助残、助学、助医、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其他创新性的公益服务项目”基础上进行申报,主要包括:
1.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与驻地社区党组织联动机制,努力拓展社会组织党员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组织党组织服务能力,引导社区邻里互助、扶幼帮困,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新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融入社区以及倡导生态环保、参与环境整治、城市社会建设等各类服务项目。
2.基本公共服务。如社区教育、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就业创业帮扶、公共安全教育、扶贫济困助残、企业青工服务、特殊人群服务、应急救援服务等领域;
3.专业能力提升。如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内部规范治理运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领域互联网+服务等领域,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建设、评估指导、课题研究等专业服务的公益项目。
4.专业社工服务类。重点围绕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开展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基层治理领域提升社区社会工作专业水平的专业社会工作督导服务,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公益服务项目。本类项目负责人须为持证社会工作者。
(三)申报要求
项目服务对象须为普陀区常住居民。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5万元,单家社会组织受助项目一般不超过两个(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除外,或特殊情况经评审专家组评估后可以增加1个,但增加申请的项目团队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个人)。已获得财政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内容,不予重复资助。
同时,公益创投项目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
1.公益性:体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无偿地为社会各类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2.融合性: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的综合效应,在增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互动和丰富社区生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等方面有实效。
3.专业性: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方法、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服务理念、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能够促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
4.经济性:在确保服务内容、质量、影响和意义较佳的同时尽可能节约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组团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对服务区域、服务内容重复或雷同的项目可以实施整合,组团申报和整合项目经评审专家评估后可以适当增加。
5.项目可持续性: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叠加或流入的潜力较大;长期来看,有助于该项事业或行业的培育和形成;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承受能力,聚焦社区居民的实际迫切需求;能够通过项目人员的推广和施行,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6.可行性:该项目在普陀区本地,具有较强的可施行性,项目内容和预算应当符合普陀区本地实际,具有切实操作的可能性。
7.进步性:该项目相比于去年本组织申报的相关项目是否具有迭代、更新、深入的特点。
(四)申报资料
1. 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2.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浙江省社会组织业务应用系统备案信息截图(项目执行团队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提供);
4.专业社工服务类项目的项目执行团队人员相关职称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审核公布阶段
(一)项目审核
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评选、审定及监督执行;对所有的申请项目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检查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入围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初步入围项目;根据确定的初步入围项目类型,聘请区内外各类专家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
(二)项目公示
评审通过的项目集中通过舟山市普陀区政府信息网区民政局子目录以及普陀区民政局持有的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接到实名举报投诉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诉者。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复核结束后,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
(三)项目确认
项目通过审核公示后,受助社会组织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书,与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签订《 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项目开展的相关管理服务事项。
三、项目实施阶段
(一)组织实施
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根据与管理机构的签约内容,按计划开展活动。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将对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在项目结束后需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报送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进度表(见附件3)及总结报告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应积极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各类新闻媒介单位报送信息,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
(二)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业务活动、项目管理和项目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费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劳务成本和项目活动经费等,费用业务活动费按照不得低于项目总额85%的标准编报。
人员劳务成本是指邀请专家、督导等进行项目支持所支出的劳务费用、专业社工服务费用以及志愿者补贴。
(1)专家讲师费。讲师讲课费(税后)标准为:讲课费(税后)标准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200 元/小时;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250 元/小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小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750元/小时,费用标准如有变化,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志愿者补贴包含交通费、外岛住宿费、通信费及误餐补贴等(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50元/人/天,本岛之外,可根据船费、住宿费等酌情增加)。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主要是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员(如专家、督导等)费用。项目实施方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或讲课费。专家咨询费预算按实际情况及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 元/人·天,超过两天的,高级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 200 元/人·天执行。具体的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3)专业社工服务费。专业社工服务费指专业社工机构(单位名称或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容中含有“社工”、“社会工作”等字样)为本单位的持证社工发放的专业服务费用。专业社工服务费不超过200元/人/天,需列明工作内容,同时总资金不得超过业务活动费的50%。
(4)志愿者补贴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志愿者费用,项目团队中协助的工作人员(需在项目申请书中标注志愿者身份)补贴标准不超过 100 元/天(半天不超过 50 元),临时招募的志愿者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 80 元/天。志愿者补贴是指参加公益服务的志愿者应获得的必要成本补偿费,已经包括交通费、外岛住宿费、通信费以及误餐补贴等。本岛之外,可据船费(按实际船票)、住宿费(按酒店协议价)等参照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酌情增加,一般不超过150元/人/天。
此外,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有多重身份来重复领取。
项目活动经费是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用于服务活动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学习培训支出、宣传、印刷等各项费用。其中,宣传费的金额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 10%。如在此类支出中单次与同一家单位发生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业务往来,需与其签订合同。
2.项目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具体是指由于开展项目内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费用,如分摊的财务人员工资、分摊的项目行政管理人员工资、部分打印费、邮寄费等等。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与其他费用总额10%的标准编报。
3.项目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费和项目管理中确需支出的项目费用,其他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总额5%的标准编报。
4.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含 1000 元)。
(三)项目资金拨付
1.项目资金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二次拨付,即签署协议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项目实施方通过项目终期评估后,拨付40%的余款。
2.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照项目计划书内容开展活动的,必须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退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方未能通过项目终期评估的,须在一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评估,否则不予拨付40%的余款。
3.项目补助金额将依据项目评分、项目效益、项目实施周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后确认。
(四)公益项目资金收支核算
1.项目资金不得列支:
(1)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2)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3)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4)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2.严格资金(物品)拨付。项目实施方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留存,更不得公款私存。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不得以拨代支。
3.报销票据合法,手续完备。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报销单据应填写完整、应载明事由或用途,不得无票据列支费用。
支付会议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支付培训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培训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支付专家讲课或咨询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支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时,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补贴支付表。补贴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支付本组织专业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时,按次(或工时)计费,并按专业社工在本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分摊,费用标准应符合预算要求并不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社工服务人员工作时间记录、费用分摊表等资料。
支付志愿者补贴时,项目实施方应保留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和志愿者本人签字的志愿者补贴发放表。补贴发放表包括领取人姓名、联系方式、费用名称、金额、领取人员以及财务和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支出交通费时,应建立交通费台账,交通费支出应建立交通费报销明细,在交通费报销明细中需明确活动名称、发生的时间、事由、起止地点,如果是油费补贴还应注明行驶里程,每公里油费等内容。
支付印刷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支付通讯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保留邮寄清单等相关资料。
支付专家差旅费,应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还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4.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项目实施方应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补贴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项目的变更与中止
1.项目承接主体主动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申请,提交项目变更或项目中止申请书,普陀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在核算项目情况后,对项目变更或中止做出决策,其中对于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决定中止的项目,普陀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并决定已拨付经费是否应予收回。
2.项目变更: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申请项目变更: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2)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4)因其它因素确实导致项目需要进行变更的。
变更的范围包括:
(1)项目完成时间;
(2)项目预算;
(3)项目地点;
(3)项目阶段性计划。
3.项目中止: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中止该项目:
(1)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组织自身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2)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
(3)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的;
(4)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六)其他要求
1.项目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2.对经过评估验收,按计划要求完成的达标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受助社会组织限定性净资产,但需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开展服务的申请,申请通过后可视作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自有资金;对经过评估验收不达标或虽达标,但未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收回或作出相应处理。
3.受助组织严重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已经获得公益创投资金的予以追缴收回,约谈项目负责人,同时三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或其它类似活动,并以此作为日后民政部门对各级公益项目评审的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
四、项目评估监督阶段
(一)项目监督
1.项目审核立项后,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制定项目实施措施和受助金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执行过程中,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将对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3.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报告。
4.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资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
5.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和保存项目实施过程的各种活动信息、图片等资料,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记录清晰、资料齐备,做到每笔资金使用都有相应材料支撑。
(二)项目评估
1.中期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中期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进度表,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对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2.末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向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公益创投项目总结报告书(见附件4)、活动记录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5)。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对所递交的报告书、活动记录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进行书面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或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管理机关接受实地检查。
公益创投项目评估结果将作为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今后申报公益项目、参与购买政府公共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依据。
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评估。
上一年度的考核情况会纳入该组织第二年的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考核中。
五、总结表彰阶段
由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心对活动中表现突出、活动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力大的先进社会组织进行表彰。
依据社会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及日常报送的活动信息等,可对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奖惩。针对项目终期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在限期内予以整改完成,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完成。
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原《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舟普民基〔2021〕9号)自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1. ____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申请书
2. ____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
3. ____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进度表
4. ____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末期报告书
5. ____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