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
虾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2023〕5号
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镇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的领导,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成员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通知如下:
总指挥:贺恩盛(党委书记)
丁 晨(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指挥:马浩杰(党委副书记)
副指挥:傅舟孟(党委副书记)
周辰煜(党委委员)
董 良(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朱文武(派出所所长)
袁骏超(党委委员)
李灵敏(党委委员)
乐世南(人大副主席)
汪文勇(副镇长)
张凌云(副镇长)
周 辉(副镇长)
胡梦莎(副镇长)
成 员:鲍晓明(综合信息指挥室)
毛晴晔(党建工作办公室)
杨志强(平安法治办公室)
虞哲雷(文化旅游发展办公室)
何晶晶(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
朱 杰(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
颜明军(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
周 永(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周枫雲(平安法治办公室)
徐振东(文化旅游发展办公室)
郭军科(东晓村)
蒋明刚(黄石村)
张加海(灵和村)
陆启舰(晨港村)
殷飞明(兴港村)
周松平(湖泥村)
汤舟雷(虾峙派出所)
翁明华(虾峙卫生院)
刘安江(虾峙供电服务站)
吴佳伟(虾峙交警中队)
乐 明(虾峙自来水厂)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枫雲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所工作规则
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2日
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所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防旱抗台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到风险研判精准、预警发布精准、风险管控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
第四条 在市、区防指、镇委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查我镇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暴雨、台风、洪水、干旱等因素引发灾害的日常准备、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及灾后恢复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乡镇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下设村社以及企事业单位为防汛防旱防台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镇防指总指挥由书记,镇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副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渔农、村镇、经贸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镇防指成员由镇综合信息指挥室、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办、派出所等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镇防指下主要分别为下面几个防指专项组。为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渔业防台专项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农业和水利防汛防台专项组、地质灾害防汛防台专项组、旅游防汛防台专项组、交通运输防汛防台专项组、教育防汛防台专项组、物资保障防汛防台专项组、社会秩序维护防汛防台专项组。
第十条 镇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三防指挥所纵横向联络、指令、信息上传下达,各组间工作协调等。
三、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镇防指主要职责是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在市、区防指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镇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抗台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旱抗台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镇的汛情、台情、旱情;组织指导防汛防旱防台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镇防指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镇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决策和镇防指防汛防旱防台工作部署,协调指导行业内防汛防旱防台突发事件先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第十四条 防指总指挥全面领导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副总指挥主持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研究部署决策防汛防旱防台旱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镇防指成员单位以及各防汛防台专项组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四、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镇防指实行会议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镇防指会议包括全镇三防工作会议、年度会议、防御工作部署会、会商会议。
第十七条 年度全镇防汛防台工作会议。每年汛前由镇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各村、有关部门、镇防指成员单位全部参加。会议内容:分析防汛防旱防台形势,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动员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十八条 防御工作部署会:Ⅲ级响应期间,由副总指挥主持召开;Ⅱ、Ⅰ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随时可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镇防指、各村、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洪涝台旱灾害的形势、风险点,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会商会。包括防御形势、险情处置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根据灾害发展态势,适时组织多轮会商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提出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研究部署洪涝台旱灾害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 镇三防办负责会议方案拟定、组织筹备、文件制发等。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并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会议决策部署。
五、日常准备阶段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防汛防旱防台责任人。
汛前,镇防指公布6个村防汛防旱防台行政责任人及防指成员单位行政责任人、水利工程等其他防汛防旱防台责任人,督促各村落实本地区的防汛责任人,建立“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
各村应落实本辖区各项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每年汛期前报镇防指备案。
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管理权限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海塘、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防涝、旅游景区、渔船及避风渔港、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防汛责任人,每年汛期前报镇防指备案。
第二十二条 汛前,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督查等方式开展全镇风险隐患大排查。
镇防指成员单位、各村责任人组织辖区内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将排查和整改情况报镇防指。
主汛期前,镇领导带队分别对全镇重点防汛防台工程、相关各村防汛防台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防指组织编制《虾峙镇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和《虾峙镇防汛防台指挥工作指南》,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各村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镇防指备案;镇防指成员单位编制预案报镇防指备案(每年6月1日前);村预案报镇防指批准。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二十四条 主汛期前,镇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级防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村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镇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镇防指每年组织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镇防指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指导,督促各村按照乡镇(办事机构、应急预案、值班人员、值班记录、信息系统、抢险队伍、防汛物资)、村社“八个一”(一张责任网格、一本预案图表、一套简易监测预警设备、一个避灾场所、一批防汛救灾物资、一套警示牌、一套宣传资料、一次培训演练)要求,每年汛前做好网格及责任人调整、村级防汛防台形势图更新,并将完成情况报镇防指。
第二十七条 综合信息指挥室、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派出所、电力、通信等镇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汛期,镇防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村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二十九条 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安全站等成员单位的监测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预警结果实现共享。
第三十条 建立汛期镇级汛情日报和周报等定期报告制度。气象部门每日一次通过书面、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本级防指报告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每周一报送上周天气情况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
汛期结束后,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村防指于每年10月18日前向镇防指报送汛期工作总结,年底报送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六、预报预警阶段
第三十一条 镇三防办承担转发区三防办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承担山洪、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确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 ,全面排查城市内涝风险点,承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承担海浪、台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确定渔船返航情况。
上述成员单位将监测预报预警结果报镇防指,并按权限向
全镇发布。镇防指整合分析有关成员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形成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当监测预报值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各部门应向镇防指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部门建议,由镇防指副指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村社,有关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带来的风险,形成风险提示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商结果,镇防指向相关成员单位、防汛防台专项组以及有关地区发出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或做好防御准备通知。
第三十五条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镇三防办协调消防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区域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商研判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镇防指向可能受灾区域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当地落实防御措施。
七、应急处置阶段
第三十七条 根据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的建议,经会商分析,镇防指按照《虾峙镇防汛防旱抗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镇防指副指挥组织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镇防指副总指挥组织研究决定;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镇防指总指挥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应急响应期间,镇防指每日组织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等成员单位和各村社会商。
第三十九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水利工程、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险情时,各专组组长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镇防指。根据会商研判成果和汛情发展,镇防指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
第四十条 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时,镇防指向有关成员单位发送工作告知函,明确做好防御工作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进行联合值守,具体进驻人员参照《虾峙镇防汛防台指挥工作指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监测预报、风险预判以及会商结果,海上、无动力修造船舶、渔业、水利、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等防汛防台专项组列出风险清单及管控要求报镇防指,由镇防指汇总评估后,以风险提示单形式下达给相关专组,指导督促各地科学有效地推进风险识别研判。
第四十三条 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实现闭环管理。镇防指督促有关成员组、各村社、有关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有关成员专组、各村社、有关部门将落实情况以风险管控表的形式报镇防指。
第四十四条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镇防指向受影响地区或有关专组派出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镇防指或可能发生主要灾种的镇防指专组组长担任。如该地区已派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即转为工作组。
工作组督促指导当地防汛防旱防台应急处置工作及风险提示单的管控落实,并每天向镇防指报送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镇渔农办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调度令同步报告镇防指;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水等重大特别情况,镇渔农办拟订调度方案,提交镇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
第四十六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负总责,当镇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坚持防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镇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拨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向区防指请求支援。
第四十七条 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各有关专组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八条 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村社、有关部门及时向镇防指报送相关工作动态。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5时报送;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5时报送;I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3时、15时报送。其中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等监测预报专项组成员按《虾峙镇防汛防台指挥工作指南》加密报送频率,遇突发灾情、险情和镇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第四十九条 镇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向区防指、镇委镇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应急专报形式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洪涝台旱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
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镇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要求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
镇防指成员单位特别是镇委宣传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先报镇防指,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有关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镇防指。
第五十二条 遭遇重大灾害后,镇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打一仗进一步”。
八、灾后恢复阶段
第五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镇政府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基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第五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
金使用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防疫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渔农渔业农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镇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讯,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九、监督考核
第五十五条 镇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区防指、镇委镇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五十六条 镇防指对各村社、有关部门和镇防指成员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五十七条 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各村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五十八条 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村、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