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49860 公开日期 2023-04-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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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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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粮食安全总体治理水平,大力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粮食安全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分为25条。

第一部分,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粮食安全监管督导工作。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牵头联合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农发行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粮食安全监管督导,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常态化督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二部分,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开展粮食安全督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三部分,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发生粮油安全事故和发现粮食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粮食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粮食安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粮食收储公司、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对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粮食和物资储备科;联系方式:0580-3054446。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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