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4932066/2023-150748 公开日期 2023-04-25
发布机构 区海洋与渔业局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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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为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普陀实际,制定全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部、省、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相关规定,纵深推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场振兴,持续促进海洋生态、渔业经济绿色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执法,确保圆满完成全区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要求,确保全区应休渔船伏休率达到100%,无一违规发生。

(二)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伏季休渔综合执法管理,海陆联动,依法从严查处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三)结合《普陀区“三无”船舶长效整治工作意见》文件精神,集中清理取缔“三无”船(筏)和“禁用渔具”,巩固推进伏季休渔渔业资源保护。

(四)强化伏季休渔渔船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渔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渔业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宣传、经信、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警、海警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分管渔业领导任组员,统一调度、部署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四、伏季休渔规定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5.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6.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7.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8.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9.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10.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1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五、具体管理措施

(一)伏休启动(3月20日至4月30日)

1.广泛宣传引导。渔业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广泛深入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新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把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组织伏季休渔“进渔村、进渔家”宣传活动,做好伏休政策调整宣传解读工作。

2.落实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要根据各自职责,层层分解落实伏休管理任务。区政府与各镇(街道、管委会),镇(街道、管委会)与渔船管理服务站,渔船管理服务站与各伏休渔船船东(船长),逐级签订伏休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区伏休管理工作小组,要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帮助指导伏休工作,并对落实情况予以检查和监督,确保伏休管理工作落到位。

3.落实船籍港休渔。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提前做好本区域内应休渔船排摸登记工作,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等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船籍港休渔管理要求,及时召回所辖渔船到船籍港地休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船籍港的,必须经船籍港地和休渔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要从事非渔业生产作业,需填报《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从事非渔业生产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同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

(二)全面伏休(5月1日至9月16日)

1.加强应休渔船属地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严格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要求,盯紧所属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全部按时进港,并在5月5日前完成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定人联船”制度,明确联船监管责任人,充分发挥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浙渔安”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应休渔船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实、动向明”,确保伏季休渔全区零违规发生。

2.强化伏休执法检查。海洋与渔业、海警、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港口、码头、岙口、航道、岛岸海域伏季休渔常态化巡查,开展海上禁渔区(线)专项(联合)巡航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船舶及行为。

3.严格违禁渔获物陆上管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海洋与渔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依法依职对渔获物流通领域执法检查,强化对供油、供冰等后勤补给环节检查,全链条打击各类非法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等行为。

4.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各镇(街道、管委会)、海洋与渔业、海警、经信、公安、海事、港航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休渔期间属地管辖海域、港口、码头、滩涂、船厂、网具修造厂等场所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制销、修造“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取缔使用“三无”船舶、“地笼网”等违法行为。

5.密切管控非休渔船。钓具、体验休闲型等非休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实行定点上岸管理,60马力以下及休闲类渔船由各镇(街道、管委会)结合实际,指定非休渔船渔获物上岸点,报区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登记机制。

6.坚决落实专项捕捞许可制度。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专项特许区域、时间、证书核发、生产监管等管理措施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区渔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做好政策宣讲和申报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的执法检查,对发现违反特许捕捞相关规定的渔船,依法从严处理,并按规定取消其特许资格。

7.严格管控伏休开捕节点。严格控制开捕渔船装网、冲冰、补给时间点,要求在距开捕时间不超过7天。各地要结合实际,在8月1日和9月16日前,严格按照“检查一艘、合格一艘、准予开捕一艘”管理要求,完成对开捕渔船的安全检查。同时,各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要派员分别到辖区内各应休渔船锚泊地巡查;渔政船、护渔船到辖区内的主要港口、岙口和出海口进行定点设卡检查,全面加强对开捕渔船管控,严防开捕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8.全面夯实渔业安全管理。各地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防”措施,禁止在应休渔船密集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装卸易燃危险物品督促渔船做好值班管理,组织开展渔船集中停泊点安全巡查,建立休渔期重点时段24小时安全值班联合巡逻制度,确保伏季休渔期应休渔船“零”安全事故发生。

9.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始终,各伏休管理工作小组、镇(街道、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伏季休渔“进渔船、进渔民”“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伏休政策调整宣传解读。要结合实际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解宣传,进一步增强渔民群众守法护渔意识,宣传教育覆盖面100%。

(三)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地要实事求是总结伏季休渔管理经验,密切关注伏季休渔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各镇(街道、管委会)应于9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伏休管理工作总结报区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伏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材料或违规事例,一并上报,区伏休办要对全区的伏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的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构建“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伏休管理机制。要履职尽责、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发挥监管合力,真正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行动一致,保证伏季休渔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成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伏季休渔管理领导组织,形成政府负责全面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管理局面。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层层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作。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综合行政执法、经信、市场监督、海事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各司其职,主动牵头,组织开展“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禁”伏季休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查涉渔船舶非法建(改)造、非法渔获物购销、加工和非法供冰、涉渔非法供油、非法制售禁用渔具、海上(港口)非法生产运销等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按照社会治理综合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扩大宣传,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协会、公司、举报热线和舆论监督等的作用。要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做到“有举必查,有案必处,查实必究”,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七、伏休举报电话

区伏休管理工作举报热线电话:967201。


附件:普陀区 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组人员名单


附件

普陀区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组人员名单


第一组:沈家门街道、展茅街道组  长:张忠代、王松维副组长:朱健灵成  员:史舟晓、鲍厚臻、蔡世烈、蒋柯烨 第二组:东极镇、东港街道组  长:赵安刚副组长:黄寅骁成  员:朱贤军、沈鑫、俞豪迪、钟臻辉、王蓉 第三组:六横镇、虾峙镇组  长:史海东副组长:穆黎敏成  员:徐频、李月锋、金燈柯、袁振 第四组:朱家尖街道、白沙岛管委会组  长:杜哲特副组长:徐雪军成  员:潘国锋、陈建忠、张波、管庆博 第五组:桃花镇、蚂蚁岛管委会、登步岛管委会组  长:周孟艇副组长:丁荣祖成  员:解鼎革、王炳路、郑董威、王启潮 第六组:海上(港口)组  长:赵安刚副组长:朱健灵成  员:杜齐军、蔡世烈、周理根     注:以各分站所涉及的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各分站长为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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