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主线,最大程度发挥农机补贴政策效益,全力满足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需要。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蔬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优先列入补贴范围,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数字农机的支持力度,补齐全程机械化短板;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大对新引进且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新型成套农机装备和粮食生产机械化减损设备支持力度。坚持阳光公开,加大补贴政策宣传解读,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
二、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1.对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共15大类41小类155品目统一实行定额补贴,具体目录以省级公布的农机购置品目为准。
2.农机数字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北斗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设备等,且须配备精细化管理平台,能实时共享相关农机作业数据。
3.其他机械强农专项农机项目。
(三)补贴标准
1.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共10大类农机具统一实行累加补贴,具体为下列农机装备:①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耕机、深松机、起垄机、开沟机;②种植施肥机械:精量播种机、水稻直播机、施肥机;③田间管理机械:田园管理机、喷杆式喷雾机、茶(果)修剪机;④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⑤干燥机械:谷物烘干机、油菜籽烘干机;⑥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械、茶叶加工机械;⑦畜牧(水产)机械:饲料(草)粉碎机、饲料制备(搅拌)机、清粪机、水产养殖投饲机;⑧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残膜回收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⑨动力机械:40马力以上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⑩其它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金属粮仓。对上述列入范围的农机具在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购置总额的15%补贴(其中中央明确地方配套资金不包括在15%内,购置总额以发票为准),其中用于粮食生产机具的按补贴标准3执行,用于蔬菜基地蔬菜生产机械的按补贴标准4执行。
2.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海岛丘陵山地区域适用性强的10小类重点机具统一实行追加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履带自走式耕作机;②水稻高速插秧机;③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秧盘);④植保无人机;⑤烘干机配套热风炉;⑥谷物收获机械;⑦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⑧大米色选机;⑨轨道运输机;⑩农机无人驾驶、自动感知等数字化装备(渔船除外)。对上述列入范围的农机具,在享受中央、省、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购置总额的20%补贴(其中中央明确地方配套资金不包括在20%内,购置总额以发票为准),其中用于蔬菜基地蔬菜生产机械的按补贴标准4执行。
3.夯实粮油生产基础,鼓励农机装备升级,对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谷物烘干机、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等粮食生产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在享受中央、省市各级补贴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具体参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73号)文件执行。
4.提升蔬菜基地设施装备水平,加快普及应用小型耕作、育苗、定植、整枝、植保、采摘等蔬菜生产机械,在扣除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补助50%,具体参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3号)文件执行。
5.推进数字化机械化有机融合,鼓励补贴对象使用北斗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传感等数字化装备,对开展农机服务作业的机械加装农机信息化智能终端装备的,在扣除中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后,区财政给予剩余资金全额补贴(以购置发票为准)。
6.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强农行动部署,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力度,对创建省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补;对创建省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实施主体,区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区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各级财政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0%)。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信息化智能终端装备补贴凭购置合同发票、现场安装使用材料等申请补贴;省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奖补凭上级认定文件进行申请;省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补助凭上级认定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补助。
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身份证)、一卡通以及其它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审核核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结算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分批次及时兑付相关补贴资金。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公开。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确保政策实施公开透明。
(二)优化服务效能。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和监管。按照“谁受理、谁建档、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随时查阅、核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补贴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