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的发生,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有违法律或上级文件精神,或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执行时效已过或文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等各类情况,需要再次进行清理。
为此,区司法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1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重点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2023年2月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区司法局牵头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3月,各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对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对存疑文件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月20日至4月28日期间向各单位征求意见,4月21日至5月4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区司法局形成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5月8日至5月12日,对《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并公布。
三、清理结果
(一)保留117件;
(二)废止(失效)67件;
(三)修改12件。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需修改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二)废止(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施日期说明。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解读人: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法制监督科 林芷伊,联系方式:0580-3010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