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03736049907R/2023-151335 | 公开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
统一编号 |
附件1
区经信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区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级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区级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
2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
3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4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区经信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
——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区级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级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区级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政策 | 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政策 |
2 | 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 | 涉及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
3 | 省级以上重大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 涉及申办或者承办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
4 |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区经信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三)
——合同
定义 | 1.区级部门合同,是指由区级部门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区级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也纳入区级部门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范围。 2.所有事项所列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调整情况进行相应变动,以最新的法律为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10 | 行政机关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 | 政府项目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1 | 政府购买服务类合同 | 政府购买办会、活动服务项目等合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18 | 区级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涉及技术合作、服务购买等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9 | 其他合同 | 区级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区经信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四)
——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 1.区级部门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区级部门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2.审查事项范围包含“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赋权给区级部门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 3.所有事项所列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调整情况进行相应变动,以最新的法律为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备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技术改造)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5-28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 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2 |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03-08 第四条 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12-14 第三条 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2005-09-01 第六条 第一款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款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第三款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17-04-28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
3 | 个人与法人申请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2021-04-07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1-06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
4 | 个人申请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2021-04-07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1-06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
5 | 法人申请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2021-04-07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1-06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
6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区经信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五)
——其他涉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以区级部门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2 | 其他区级部门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