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快速反应的应急响应体系,保障街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街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地震、台风、雷电、火灾等)、事故灾难(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软、硬件设备故障等)和人为破坏(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恐怖主义活动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系统造成全街道性大规模瘫痪,事态发展超出街道的控制能力,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II级(重大)。网络与信息系统造成全街道性瘫痪,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III级(较大)。某一部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4.IV级(一般)。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社会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社会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成立东港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分管网络安全的班子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街道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
第五条 前期处置。当发生网络安全突发性事件时,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发生较大和可能演变为较大的网络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第一负责人。领导小组在接到网络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加强与有关方面联系,掌握最新发展动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时间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网络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I级(特别重大)。根据需要,经第一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2.Ⅱ级(重大)。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Ⅲ级(较大)。经请示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IV级(一般)。由相关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按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第七条 信息处理。当网络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信息处理工作等,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信息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同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研判信息、研究对策、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且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当突发性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性事件,且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参与处置。
第八条 后期处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同时,及时统计各类数据,汇总任务完成情况,事件发生及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预防工作。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形式,加强宣传与预防和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演练,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