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406K/2023-151598 公开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文号 舟普农〔2023〕5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65-2023-0002    
关于印发《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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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 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舟山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农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今年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优先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生产,不得用于苗木生产。配方肥补贴实行普惠制,全体主要农作物种植均可享受补贴。

符合省市区各级发布的主推配方,按照养分总数变动控制在不超过4个点、单一养分变化数不超过2个点的配方肥,优先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指标数量(指亩均用量)不得超过《关于印发〈普陀区“肥药两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普农〔2020〕111 号)中各相应农作物定额制施肥上限。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本区(不含临城、朱家尖)区域内推广使用配方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散户,每购买应用一吨配方肥给予省、市级补助300元、区级补助70元。

对在我区从事主要农作物种植的散户,购买符合补贴要求的配方肥的可享受补贴0.37元/公斤,由村里负责统一核实(散户购买配方肥需要证明从事主要农作物生产,且注明生产面积)。

对经营地在普陀辖区(不含临城、普朱)的农资经营主体落实化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对普通农户购置配方肥建立施肥建议卡发放留存登记等信息的农资供应企业,按配方肥在普陀区范围内实际销售量给予每吨30元的奖励,根据日常农户购置配方肥“浙农优品”系统实名登记录入、进销台账登记留存等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再给予每吨20元奖励。

三、补贴方法

符合条件的农户(主体)填写申报表(附件1)、散户填写由村里统一填写(附件2),向所在村、社区申请配方肥补贴,凭发票(肥料养分配比需标明)、配方肥销售合同(肥料养分配比需标明)、转账汇款记录凭证等必备资料以及送货单、购买配方肥包装袋及施用照片等辅助资料,并对申请的数量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各村、社区登记、核实、公示上报各镇(街道、管委会)复核(大户因耕种地块跨村较多申请不便,也可向镇(街道、管委会)直接申报,由镇(街道、管委会)统一登记、核实、公示)。享受补贴的配方肥数量必须张榜公示一周以上,附举报电话,并拍照留底。

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填写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申请配方肥补贴,提供实名制销售清单等相关资料,并对申请的数量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将本辖区各村和农资经营主体上报的配方肥补贴清册进行核对和汇总,经审核公示7天后,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实名制销售清单、补贴清册和公示照片等在10月22日前上报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科,各镇(街道、管委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补贴资料的存档工作。

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一年结算一次。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并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肥农户和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店配方肥销售数量经进销数量、种植主体购肥数量和“浙农优品”系统数据核实无误后,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年度考核结果,年终统一发放奖励资金。

四、组织管理

加强对配方肥补贴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配方肥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各地要建立分级责任制,各村负责数据登记、核实、公示、上报,并对本村(社区)内上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对村级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汇总,防止虚报、漏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户。

五、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 累计出现 2 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 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 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实施期说明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6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普陀区2022年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舟普农〔2022〕52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补贴规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申报表(大户)附件1.wps

2.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申报表(散户)附件2.wps

3.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农户补贴资金发放清册附件3.wps

4.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农资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发放清册附件4.wps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刘乐乐;联系电话:0580-3805549;区府网:660964)


原文:关于印发《普陀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3/6/30/art_1229296024_165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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