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展茅”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主席令第69号);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24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修订);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8、《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可能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政府负责。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政府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8)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9)责权统一。实行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具体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街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由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街道社事办、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办、经贸办、派出所、人武部、城建办、渔农办、城北交警中队、车管站、船管站、宣传口、各村有关负责人组成。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和动员街道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各村、各办、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各村、各办、各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与市、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8)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1)应急办:负责街道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街道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2)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必要的应急储备。
(3)社事办:组织、协调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街道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4)经贸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防疫物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做好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协调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5)派出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人武部:负责与驻地部队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援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展茅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派出所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7)城建办: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为街道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隔离、封锁地区和医疗救治单位的用电保障工作。
(8)渔农办: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联系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9)城北交警中队、车管站、船管站:负责组织、配合对陆路、水路交通的管制警戒工作,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陆交通管理工作。
(10)宣传口:负责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11)各村: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配合或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12)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街道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办,由应急办主任负责,街道各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主要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3)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
(6)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8)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负责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的向街道办事处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指导事发地单位进行处置,并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1)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2)周边区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本街道的信息;
(3)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征兆和隐患的报告信息;
(4)各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信息;
(5)其他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信息等。
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立即将信息报告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相关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研究讨论,提出预警措施,并指定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本街道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电话、会议、文件通知、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宣传,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1)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在1小时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交通路线;
2)事故类型、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事项;
6)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急救援的情况。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其他周边乡镇(街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4.2.1 自然灾难事件分级
根据展茅街道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本预案自然灾害事故类型重点针对台风危害事故及雷电事故。
1、台风响应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Ⅱ级(重大)安全事故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Ⅲ级(较大)安全事故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Ⅳ级(一般)安全事故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雷电响应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2)Ⅱ级(重大)安全事故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Ⅲ级(较大)安全事故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霍乱疫情波及3个乡镇(街道),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6)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2)霍乱疫情波及2个乡镇(街道),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一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个乡镇(街道)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街道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霍乱在街道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二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街道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街道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街道内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对街道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各类突发群体聚集事件。
(2)Ⅱ级(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人身事故,构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街道产生较重负面影响的各类突发群体聚集事件。
(3)Ⅲ级(较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未构成重大人身事故的;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4)Ⅳ(一般)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轻伤,因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发生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启动街道预案。发生III 级(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街道应急指挥部必须启动街道总体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
1、应急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启动街道相关预案,实施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由街道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处理事项。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街道相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执行街道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
②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③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④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
⑤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⑥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⑦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人力抢救和护送危难人员;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公共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请求区有关方面的支援。实施扩大应急时,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总指挥应参考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紧急疏散建议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所涉及的村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经街道应急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街道突发公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由区级以上政府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终止。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部门
对事故及应急救援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编写新闻发言稿,由街道办事处宣传口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5.2 信息公开原则及要求
5.2.1信息公开原则
(1)固定信息原则
详细发布则应以以下固定内容发布信息:事故的类型、性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其取得的效果。
(2)不推测原则
向媒体发布信息应以陈述实事为主,不应对事件原因和影响作可能性推测。
(3)正面报道原则
事故陈述中,应使公众对事实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不应使公众引起恐慌、担心等问题。信息发布人员应积极关注媒体报道,并及时更正错误的报道。
5.2.2 信息公开要求
(1)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2)要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
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负责对废水、危废、固废等可能影响环境的物质进行处置,控制环境污染。
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协调区民政局及时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办事处、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及时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街道相关应急指挥部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街道办事处作出报告。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较大、特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都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街道办事处汇报。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相关科室及村负责,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积极开展建立救助资金、组织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街道社事办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办事处捐赠救助款物。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区应急办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准备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街道行政区域外的,街道相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报区应急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汇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完善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机制,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完善街道、村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职能。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区统一要求,建成符合我街道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承担辖区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2)传染病救治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立发热(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承担先期应急处理和转运等应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经贸办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经贸办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经贸办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街道社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相关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
街道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街道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和业务学习,使其熟悉本预案和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操作流程及救援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自员工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街道安委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习。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应急演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找出应急准备工作中需要改善的地方,确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渠道及应急人员的协同性,确保所有应急组织都熟悉并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找出需要改善的潜在问题,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同时,评估应急预案的各部分或整体是否能有效的付诸行动,验证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适应性。
9.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街道安委办。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安委办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