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2067 公开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2023〕16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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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区与镇(街道)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镇(街道)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新一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和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现将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遵循体制历史改革,保证既得利益,在上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财力结构。

(二)保基本,促激励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镇(街道)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采用收入与支出基数相挂钩的分成办法,提高超收分成比例,激发镇(街道)增收积极性。

(三)明责任,防风险的原则。合理界定镇(街道)收支责任,理顺事权与财权配比关系,防范镇(街道)财政运行风险。

二、主要内容

各镇(街道)实行“核定支出基数,收支挂钩分成”的体制模式。

(一)收入范围划定。

1.各镇(街道)财政收入(下同)是指辖区内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屋契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收入区级留成部分(剔除市级分成和社保风险金统筹)。

2.各镇(街道)辖区内征收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环境保护税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3.税务稽查收入、金融业税收、跨镇(街道)的总分支企业税收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4.税务门征收入作为区级财政收入,其中六横镇税务门征收入纳入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

5.建筑业两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房地产业三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按开发地70%、注册地30%比例划分。其中沈家门街道和东港街道建筑业、房地产业收入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6.沈家门街道财政收入采用与区财政综合分享的办法,以2022年共享收入作为基数,基数内按35%计算,超基数部分按50%计算。

7.招商引资税收分成及共享政策

各镇(街道)引进的区外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收入区级留成部分,各镇(街道)按90%进行分成,以后年度按镇(街道)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镇(街道)和落地镇(街道)不一致的,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对商贸类企业的地方税收按引进镇(街道)和落地镇(街道)街9:1分成;对生产类企业的地方税收按引进镇(街道)和落地镇(街道)5:5分成。招商引资企业名单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准。

8.区内企业迁移税收分成政策

因区级产业布局调整、重大项目实施需要,存量企业在区内跨镇(街道)迁移的,对该类企业的税收收入区级留成部分按迁出和迁入镇(街道)5:5分成。

9.营改增调节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为确保镇(街道)财政平稳运行,减少营改增政策对镇(街道)税收收入造成的影响,设立营改增调节专项资金,以2017年为基数,对因营改增政策引起可用财力较大变化的镇(街道)予以定额调节,六横镇实行定额上解,桃花镇、展茅街道实行定额补助。

(二)支出范围划分。

各镇(街道)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教育、便民服务站、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均列入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

(三)支出基数确定。

1.政府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镇街道工作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实核定,公用经费、社保费用等按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实际批准人数按实核定;镇(街道)编外人员人数按行政事业编制数的25%核定,并按定额标准纳入支出基数。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人员经费按实核定,公用经费、社保费用等按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实际批准人数按实核定;编外人员人数按教育局编外人员核定方法核定,编外人员经费按核定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

3.便民服务站、城市社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村干部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4.精减遗属、劳动模范、三属优抚、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等按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

5.各镇(街道)在编人员(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增人增资或减人减资当年不予结算,在次年支出基数核定时予以调整。

6.其他各类专项业务经费按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分成计算办法。

1.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按上年财政收入超当年支出基数部分的50%进行分成,其中收入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55%进行分成;桃花镇、虾峙镇按上年财政收入超当年支出基数部分的70%进行分成,其中收入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75%进行分成。

分成计算:当年财政体制分成=(上年财政收入-当年支出基数)×分成比例+收入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5%-调节基金提取数。

2.东极镇按上年财政收入的70%进行分成。

分成计算:当年财政体制分成=上年财政收入×70%-调节基金提取数。

3.六横镇按上年财政收入超当年支出基数部分的65%进行分成,其中收入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70%进行分成。

分成计算:当年财政体制分成=(上年财政收入-当年支出基数)×分成比例+收入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5%-调节基金提取数。

(五)镇(街道)财政调节基金制度。

建立镇(街道)财政调节基金制度,按镇(街道)财政体制分成额的6%由区财政统筹。财政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镇(街道)困难运行补助、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绿色产业培育等专项项目补助。在分配时,同时结合镇(街道)收入完成质量和基层财政管理绩效等因素。

(六)专项扶持政策。

1.六横镇专项扶持政策:

六横镇辖区内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区级所得部分全额予以返回。

2.服务业增量激励扶持政策:

为培育更多高质量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2021年为基数,三年内,对各镇、街道、管委会新增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实现的区级留成税收环比递增增量部分,全额用于所在区域服务业发展及相关设施建设。

3.省级旅游重点镇专项扶持政策:

加大对省级旅游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安排桃花镇省级旅游重点镇基础设施补助资金300万元。

4.省级中心镇专项扶持政策:

促进省级中心镇发展壮大和辐射效应,安排虾峙镇省级中心镇补助资金300万元。

(七)专项分成政策。

1.地方教育费附加分成政策:

对承担义务教育支出责任的镇(街道),按辖区内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区级所得部分的65%单列分成。

2.非税收入分成政策:

镇(街道)非税收入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舟普政发[2013]54号)精神执行,对镇(街道)缴纳的非税收入列入镇(街道)当年度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3.对各镇(街道)缴纳的宕渣处置收入剔除政策处理、治理成本后按照区级80%、镇(街道)20%进行分成。

(八)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政策。

1.土地出让金中国有土地收益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保障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六横大桥建设资金等基金费暂停计提,统筹用于偿还相关领域债务。

2.设立区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按土地出让总收入进行计提,其中:经营性用地按5%计提,非经营性用地按3%计提,主要用于重点区域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政策:

考虑到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相关领域统筹支出,六横镇区域内区级统筹20%,桃花镇、虾峙镇、东极镇、展茅街道和沈家门街道所属小干、马峙区域内区级统筹30%,其余部分归镇(街道)所有,上述区域以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归区级所有。

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政策:

六横镇、虾峙镇、桃花镇、东极镇、展茅街道和沈家门街道所属小干、马峙及东港街道原勾山区域收取的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按80%进行分成,其他均属区级收入。

(九)专项支出投入承担机制。

1.民生类专项经费承担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捕捞渔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等专项经费,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承担20%,展茅街道承担40%,桃花镇、虾峙镇、东极镇承担25%,六横镇承担65%。

2.大型基建项目承担机制:

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属各职能部门在镇(街道)设立的下属机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承担20%,展茅街道承担50%,桃花镇、虾峙镇、东极镇承担35%,六横镇承担65%,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出口退税地方承担7.5%部分、各项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兑现资金,以及其他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应共同承担的资金,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承担50%,桃花镇、虾峙镇、东极镇承担35%,六横镇承担65%。

(十)收入目标。

镇(街道)税收收入目标,由区财政根据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目标分解核定。

(十一)管委会体制。

蚂蚁岛、白沙岛和登步岛管委会按部门预算单位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如遇市级及以上有关财政体制政策发生较大变动,本体制也作适当调整。

(二)镇(街道)各项收入均应“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

(三)对重大产业项目的税收收入(包括建设期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视项目情况单独制定收入分成办法。

(四)镇(街道)不得自行制定出台与税收收入直接或间接相挂钩的企业优惠奖励政策,如有发现,由区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的税收扣减镇(街道)财政收入。

(五)各镇(街道)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允许列赤字、不允许对外举借债务,严禁违反规定变相举债增加隐性债务、违法违规融资以及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各镇(街道)要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造价,并纳入镇(街道)预算管理。

(六)各镇(街道)要加强基层财政机构建设,合理调配相关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要积极推进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轮体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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