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申请人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填写《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可以就近到社区(村)或镇、街道进行申请。
→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的须组织民主评议,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电子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口头了解家庭大致情况,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将材料输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核查结果一般15天内反馈。
第二条线,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电子信息核对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并收取有关材料: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提供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等。并即时将附件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
→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村公示7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民政局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并进行7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布。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社区(村)长期公布。
因浙江省大救助系统核查需要15天,公示需要7天,故须在当月5日前将申请人材料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才能在月底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