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3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因本案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定的村务公开义务,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村务公开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职申请,申请请求责令第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法定的村务公开义务,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公开信息。2023年3月1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记录,查询到被申请人已经签收了申请人所邮寄的申请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答复,故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第三人履行村务公开的申请书。收到申请书当日,被申请人即通知第三人,要求该村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及申请表中提及的要求将相关材料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但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曾系该村文书,对于其申请书中提及的拆迁的相关情况其是非常熟悉的,而且当时拆迁启动前后就拆迁相关程序性事项及涉及村民实体上处理的相关内容均已在村务公开栏有过公示,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不具有正当合理性;其次,第三人提出,申请人要求村务公开事项的内容并不属于该村持有,故客观上并不存在向申请人公开的说法,申请人可根据申请内容就有关事项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针对第三人提出的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表中提到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因该村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迁址重建并代建的方式,故并不存在申请人申请表1、2提到的内容;因该村房屋拆迁并不是以第三人为主体,故申请表3、5、6内容也不属于该村持有,申请表4提到要求公开房屋搬迁工程集体土地的补偿金额,虽然表述并不完整,但被申请人理解应该是涉及该村被拆迁当时村属集体土地款分配的程序及实体事宜,并要求第三人将上述保管的档案及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第三人提出若申请人明确需要查询了解信息的内容,可到村里进行查阅。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乡镇机关,确有对辖区内所属村的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某村村民。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第三人提交6份村务公开申请,称其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某村8亩的房屋因涉及征收(项目名称可能为六横某村房屋搬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申请公开如下相关信息(以下统称涉案村务信息):1、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转账到村委账户记录;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对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分配方案;3、涉及上述房屋所在地项目委托的评估公司的委托合同,及委托公司作出的入户调查、登记、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4、第三人对六横某村房屋搬迁工程集体土地的补偿金额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记录、最终分配方案,及分配方案的落实情况;5、征地红线图(勘测界定图)等界定征收范围图例文件,以及涉及申请人房屋、申请人承包耕地在征收红线图、勘测界定图的部分放大图(比例放大能够清晰确定征收的边界范围);6、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依法应当在村内公示的文件。但至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未收到第三人答复。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书面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法定的村务公开义务,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公开信息。但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实质系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在内的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被申请人作为镇政府负有对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未依法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六横镇某村村民,向第三人申请公开涉案村务信息,该些信息明显涉及村民利益,在第三人未及时答复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尽管被申请人称其于收到申请书当日,即通知第三人将相关材料向申请人公开,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对第三人村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第三人村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第三人是否全面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