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16”窒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6日14时40分许,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机修工在精制车间2号精制罐视镜孔洞检修设备时,坠落罐底,导致1人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1·6”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1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德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海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 A2A24U L41;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寅生;经营范围:保健食品、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动物油脂加工、鱼油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水产品收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前,普罗德公司精制车间共有3人,公司机修工*良红在二层平台巡查设备,厂长*博文、精制车间操作工*以祥在一层拆2号罐保温层作业。精制车间操作工*敬礼在公司机修车间拿扳手。5月16日14时40分左右,*良红身着雨衣从2号精制罐观察孔(打开状态)探身罐内检修设备时,失去重心掉落至罐体底部。*敬礼从机修车间回到精制车间二层平台后,发现*良红不在二层平台,寻找过程中通过视镜孔洞发现*良红在罐体底部,
便立即向*博文汇报。
2.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博文立即向公司法人*寅生报告,同时先后拨打120、119、110等急救、救援电话。*寅生随即组织*以祥等在场人员进行救援,*以祥系上绳索后进入罐内,在视镜观察孔下方约1米处感觉呼吸不畅,*以祥等人遂停止救援;然后*寅生等人拆开罐体底部管道螺丝,用工业氧气瓶向罐内输送氧气约2分钟,等待消防救援人员。16时10分左右*良红经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送往普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17时30分左右宣告死亡。
(三)事故报告及善后。
事故发生后,普罗德公司于第一时间向舟山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事后,普罗德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目前双方已通过协商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普罗德公司精制车间2号精制罐。精制车间内有1、2号两个精制罐,1号罐停用,2号罐正常作业。2号罐位于车间东侧靠楼梯位置。2号精制罐是南京庆鑫机械设备厂制造,于2018年7月由该厂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罐为圆柱状,内高4.2米、直径1.9米,顶部有视镜孔洞,呈圆形,孔洞直径40CM,孔洞离二层平台高度1米,内壁安装有螺旋管状线圈,正中位置垂直罐底有可转动的圆形磁力传动柱,立柱两端分别固定在罐顶部和底部,上
中下位置各有两个叶片垂直固定在立柱上,叶片呈一字型,设备装置内表面有鱼油残留。
(二)相关调查情况。
1.经调查,2号精制罐工艺流程为:鱼油经输油管道进入2号罐,升温除氧自然冷却后;第二天操作人员进行充入氮气作业,利用气体压力将罐内鱼油从罐体底部管道压出到成品罐;充氮压油作业结束后,进行抽真空作业,利用气体压力,将管道内部残余鱼油回压至罐内;最后打开罐体底部阀门,将剩余鱼油回收。
2.经调查,事故发生当日5月1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敬礼操作2号精制罐开始进行充氮压油作业,13时30分左右结束充氮,随后至14时40分左右事故发生时未进行抽真空作业,2号罐内处于充满氮气的状态。
3.经调查,医院出具的*良红死亡证明为中毒或窒息。
4.经调查,普罗德公司制定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要进行审批,落实包括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设置标志或告示、专人监护等措施;事故发生当日,没有相关审批资料,现场无监护人员,无警示标志。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普罗德公司机修工*良红不了解2号精制罐工艺流程和安全风险情况下,违规探身检修设备,失去重心后掉落罐底,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对存在中毒或窒息风险的危险场所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人违规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存在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3.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掌握当天现场工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导致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未落实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公司未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导致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进入危险区域;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未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未能及时救出受害人员。
五、事故处理建议
1.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落实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寅生,普罗德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良红,普罗德公司机修工,在精制车间2号精制罐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
1.普罗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安全警示和教育培训工作;
2.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企业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遵守中毒和窒息、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