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50J/2023-152443 公开日期 2023-05-06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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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和规范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业务流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并按制度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

2023年5月6日



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政府统计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级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省统计局加强统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层统计网格智治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计职能健全、人员稳定;统计流程严密、规范有序;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统计手段先进、科学便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区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统计岗位和统计保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第六条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区级政府统一购买、统计机构实施派出管理的形式,加强镇、街道、管委会统计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提供完备的统计办公条件,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保证统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强化统计基层网格建设,建立健全网格人员岗位职责、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人员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建设“统计之家”,切实发展挥在统计网格中活动平台的作用。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安排新任统计人员到区级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跟班学习。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农业村级统计台账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评价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参考模板见附件)。 

第三章 统计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依法实施统计调查,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履行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指导村(居)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四)指导和规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五)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服务。 

(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2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统计法规宣传,以及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 

(七)定期组织辖区内统计网格开展活动,提升基层统计网格智治水平,增强基层统计人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八)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九)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十)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十一)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镇、街道、管委会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向区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镇、街道、管委会统计员调动时,应当征得区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持续完善统计网格,加强指导村(居)统计业务。 

第四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更新和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部署,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布置调查工作任务,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和专业指导,帮助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和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统计报表填报方法等。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采集数据,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时保质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对未能按时报送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篡改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数据进行查询核实,并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差错。 

第二十一条 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对于上级统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统计报表,应督促调查对象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重新报送的报表进行复审。 

第五章 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使用的本地区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被调查者同意,不得泄露属于私人、家庭以及单位(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统计资料档案可采用电子版或纸介质进行管理。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汇总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关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服务和政策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参考模板


(一)本指南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及各类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 

(二)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坚持依法统计、客观反映、数据真实、及时报送、内容一致原则。 

(三)按照报表要求,要经常性地深入调查单位开展调查,不得随意编造统计数据。 

(四)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指范围,对采集的统计调查信息,统计人员要对真实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以确保数据真实可用。 

(五)统计人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对一些增减起伏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资料,要做进一步地了解和分析归纳,对符合实际的,按规定上报上级统计机构,对仍把握不准或有疑义的,应提交上级统计机构评估后上报。 

(六)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汇总上报,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七)不得强令或者授意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调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统计资料需妥善保管存档,人员变动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对因保管不力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九)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一)统计资料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涉密资料应当按密级要求来管理。 

(二)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资料,要按照季度(或年度)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时,要遵循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联系,按照统计报表或统计指标分类立卷存档。 

(四)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每年年报结束后及时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做到资料完整、分类科学、目录清晰、存放整齐、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六)统计人员变动,必须要办理好统计资料及统计工作的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参考模板


(一)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漏报、迟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 

(二)上报的数据,应当加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复核,确保数据质量。因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调查对象反馈,并要求其提供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应责成调查对象及时修正,并收集数据报送支撑材料。若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需提供数据修改的情况说明和修改依据,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修改。 

(五)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自觉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违法行为,授意、胁迫他人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参考模板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负责按时完成定期报表报送,提供的各类统计调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 

(三)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保证统计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四)管理统计调查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资料制度。 

(五)开展统计调查分析,提交统计调查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六)努力学习统计调查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七)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农业村级统计台账制度参考模板


(一)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本指南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严格依据各地基本情况、农业季节生产特点,填报村级统计台账。按照村级起报,逐级汇总,实事求是原则,填报农产品面积、产量、单产数据,建立乡镇、村农业统计台账,并按台账填报调查表。 

(三)每个村有一名专职或聘请一名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首先明确所负责的农村统计台账报表清单、农产品种类目录,并负责相应的数据采集、报送以及核实等工作,要熟练掌握农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联网直报平台操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农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和省统计局补充报表制度规定审核,利用数据指标间的匹配性和关联性,以及历史数据台账审核数据在季度间波动的合理性,深入分析数据异动情况,不断完善审核公式和查询模板,对于数据异动较大需要增加分析和说明,以备核查。 

(五)在报表处理期内,确保专人负责落实上级的数据查询任务。认真核实联网直报平台中上级验收不通过和做错误标记的数据,据实填写错误说明;逐一落实上级下发的查询单中所列问题,按时汇总报送查询结果;仔细检查乡卡、村卡说明中要求修正的数据是否在联网直报平台正确修改,及时解决数据问题。 

(六)各级在每季度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后,及时备份基础数据库。建立年度、季度、季节性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存档备份。归档调查表应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原始调查表中数据改动时,填报单位应重新上报。 

(七)每年对农业村级台账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填报数据质量、年度季度备份存档、培训和辅导、调查回访等情况。


六、统计工作保密制度参考模板


(一)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统计法律法规中对统计资料的各项保密规定,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 

(二)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网络传输统计资料应通过系统内网或政务网进行,使用外网要加密。 

(四)尚未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对外提供。不得随意摘录统计资料内容,谈话不得与非有关人员涉及统计资料内容。 

(五)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 

(六)统计资料要专人专柜保管,做到定期清点和检查。到期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七、统计人员评价制度参考模板


(一)统计年报、定期、专项调查等各种报表资料均按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方法和时间开展调查工作。 

(二)确保调查工作的及时性,各种报表均按规定时间报送,不得因迟报影响数据汇总工作。 

(三)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搜集资料齐全,上报的基础数据做到年报、定期报表互相一致。 

(四)及时完成年报、定期报表等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调离统计人员要有交接手续。 

(五)按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和基础知识业务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联系请假。 

(六)按规定及时完成其他各项专题统计调查任务。 

(七)评价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根据以上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优秀者给予表彰。


八、统计业务流程制度参考模板


统计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报送、数据发布、存储归档8个环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不同情况,可做适当变通。 

(一)任务部署。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参加上级培训、组织本级和下级培训,对统计调查业务进行组织实施,确保统计工作开展所需各种资源条件保障到位。 

(二)数据采集。根据统计单位名录确定调查对象,通过联网直报或其他方式采集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数据,建立电子台账,对原始数据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报表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三)数据审核。对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完整性、奇异值等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差错及时反馈给调查对象,核实修正后重新上报。 

(四)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推算,形成过录表、分组表,计算权重、比重,最终汇总。 

(五)数据评估。根据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六)数据报送。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对于上级统计部门反馈的问题,做好查询记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答复。

(七)数据发布。通过规定的形式和渠道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解读统计数据,为统计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八)存储归档。依据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部门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在工作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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