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272/2023-155632 公开日期 2023-12-19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公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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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普陀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区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普陀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9日



普陀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第一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要求(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与《操作指引》不一致时,以《操作指引》为准。

第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廉政廉洁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试以及面试的内容。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现场面试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事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定标办法原则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若经过重新票决仍无法确定中标人,通过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等情况时,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条  定标会议应该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在定标会议上,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内容。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邀请局机关纪委对定标会议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标会议前应及时、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定标会议相关情况,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定标会议进行监督,定标结果应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三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3.承诺书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

          6.定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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