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2019年,我区出台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舟普政发〔2019〕27 号)。《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3年来,对促进我区工业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质量建设不断深入,质量奖评审也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2019年以来,省政府对质量奖管理办法作了较大修订并重新发布,2020年,舟山市政府修订出台《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浙质奖评委〔2020〕1号)、《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舟质品委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过程
参照省、市两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整体思路及修订内容,形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初稿)》,后与区政府汇报对接后,形成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形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二)组织管理。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分局。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四)评审程序。评审办发出通知——企业(组织)提交材料——评审办审核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确定初选名单——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公示——区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及经费。对首次获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提名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10万元。
(六)监督管理。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七)附则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解读人:魏海东 质量发展与标准计量科科长
电话:0580-687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