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5609 公开日期 2023-12-1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办〔2023〕57号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稿(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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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数据资源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稿(2023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稿(2023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镇(街道)领导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与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措施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送流程

4.2  信息报送内容

4.3  信息报送渠道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程序

5.4  响应措施

5.5  扩大应急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善后处置

6.3  事件调查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医疗卫生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4  值守保障

7.5  物资装备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8.4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放射源丢失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普陀区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跨地市界突发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舟山市普陀内各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同时根据区域内企业实际情况,将本预案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I、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普陀区无法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的I、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2)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不可控制、普陀区可以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的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3)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的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统领、协调区内各街道(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尽可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先期处置,协同作战。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以政企结合,协同作战方式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以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5)强化监督,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区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及其日常管理机构、工作组、专家组、镇(街道)、管委会领导机构等组成。

2.1  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普陀移动公司、普陀电信公司、普陀联通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示和要求;

(2)领导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对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监督和指导,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3)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协调部省市属在定单位和驻定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6)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设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供应;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和电力保障。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等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的信息通报工作。

(4)区商务局: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5)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6)区民政局: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事件影响区域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助事件影响区域地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协助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和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9)区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河道、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参与河道水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中小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2)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13)区文广旅体局:加强广播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4)区卫健局:负责实施紧急医学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配合做好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和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排污管网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7)区生态环境分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18)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此类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9)区港航分中心:负责港口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港口应急处置的船舶、码头及装卸设备的调配工作。

(20)沈家门海事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21)区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要素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22)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生产、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普陀移动公司、普陀电信公司、普陀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2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25)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调查和开展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和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制定和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管理;

(3)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4)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边防、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气象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镇(街道)、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普陀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核与辐射、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参照舟山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组建,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2.5  镇(街道)领导机构

镇(街道)、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指挥部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街道)、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实施环境应急一体化联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与监控

生态环境及其他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门。

(1)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2)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

(3)区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②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港航分中心、六横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负责。

③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

④普陀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负责。其中,海洋工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港口污染事件由区港航分中心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件由沈家门海事处负责。

⑤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气象局负责。

⑥生物灾害物种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一般以上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4)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1)由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③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  预警发布

3.3.1  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政府网站、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区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区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镇(街道)、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微信公众号“舟山普陀环保”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移动、电信、联通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预警发布流程: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或授权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报市指挥部;III级预警(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报省生态环境厅;Ⅱ级预警(橙色预警)、I级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并由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3.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4.1  信息报送流程

事发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确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对初步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区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事件等级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 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下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区指挥部。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

5.2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视情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场后,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到场后,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到场后,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协调支援。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漫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由区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环境监测结果,综合分析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5.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区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义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区环境,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区政府请求舟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程序

经专家组研判,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1)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6.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3  事件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政府报请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政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环保与公安消防、安监、海事等部门联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陆上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与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衔接。

7.5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7.6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加强支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7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部门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不定期组织全区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演练,做好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高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022年9月22日下午15:00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了2022年度普陀区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甲苯泄露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

演练地点:演练事发地点选在展茅街道工业园区B区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

演练参与单位:舟山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展茅街道、展茅派出所。

事故场景假想设定:

2022年9月22日下午15:00,槽罐车在储罐区装卸二甲苯过程中,连接阀门破损导致二甲苯泄漏,企业现场无法完成封堵工作,泄漏未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升级扩散,情况十分危急。

演练过程如下:

演练步骤

步骤一  事故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事故通知后立即报告局领导,并派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

步骤二  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现场人员报告情况及事态发展,提请区政府立即启动《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并派出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步骤三  各部门先后到达现场,现场指挥部根据作业任务下达处置命令。主要分为:处置组、监测组,各小组协调配合、分工处置。

步骤四  现场指挥部汇总各处置组现场处置情况及现场专家意见,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区应急指挥部询问专家组意见,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指导意见,现场指挥部采纳意见并进行后续处置。

步骤五  现场指挥部进行后续处置,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处置情况和监测结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检测结果已达到解除警戒的安全标准,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现场指挥部清理现场,演练结束。

8.4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预测准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环境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稿(2023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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