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4-154649 公开日期 2024-10-1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办〔2024〕53号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船舶油污水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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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船舶油污水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8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区船舶油污水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规范全船舶油污水领域市场秩序,高质量配合做好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根据市级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推进船舶油污水领域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整治的政治性、严肃性和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船舶油污水领域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整治重点

加强接收处置企业管理

1.开展船舶底数排查。对全区从事含油污水、残油接收的船舶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含油污水、残油接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龄、吨位、停泊位置等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对于不具备接收资质的船舶要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开展分类处置,推动三无船舶拆解,督促企业及船舶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各镇、街道、管委会)

2.规范接收企业经营行为。对接收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船舶、作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对所属船舶的动态点验,全面掌握船舶航行、作业动态。打击业务代报等违规行为,清理假光租、假自有挂靠船舶。(责任单位: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

3.加强处置单位管控。督促处置单位在车辆出入口、贮存场所、处理设施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超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处置虚报谎报入厂分析检测数据等行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油污水源头管控

4.严格分类管理。船舶接收转运过程实施分舱管理,不得将残油、含油污水混装。通过联合检查,开展船舶《油类记录簿》比对抽查,开展船舶油污水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比对抽查,及时查处违规混装行为。未经预处理的含油污水不得出市转移上岸;残油在市内陆域转移处置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9类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

5.开展含油率抽测。强化环境风险隐患管控,开展联单填报内容真实性核查。加强对含油污水、残油处置单位、接收船舶含油率和数量抽测,严厉打击联单虚报谎报行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

6.明确船厂油柜管控措施。船舶清舱接收作业原则上应在锚地完成,船厂确有需求通过码头油柜接收船舶油污水的,由船厂落实主体责任,接收单位不得在船厂码头设置油柜收集暂存油污水。船厂应加强油柜油污水进出管控,并落实限时限量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区港航分中心、区经信局)

7.规范船厂油柜油污水海上出运。船厂码头油柜收集的油污水需通过水路转运的,经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同意后,船厂应与具备资质的企业签订接收协议建议名单由协会评估提供,明确接收船舶和安全与防污染责任,船厂作为接收单位发起接收联单,转运前需开展油污水闪点和浓度检测含油率≤10%,确保转运船舶适装。(责任单位: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经信局,各镇、街道、管委会)

8.加强渔船源头管理。接收船舶从渔船接收残油、油污水的,应经过渔政部门认可,报港航部门备案,统一纳入舟海净管理。严厉打击渔业辅助船舶违规从事残油、油污水接收转运行为。(责任单位: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区港航分中心各镇、街道、管委会

(三)加强海上作业管理

9.加强作业船舶管控。落实接收船舶安装可记录船舶航行轨迹和视频监控等设备,严厉打击未开启船舶AIS、船载视频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水专委划定油污水船舶定点集中管控区域,船舶驶出定点区域需在舟海净平台提前报告。(责任单位: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港航分中心)

10.禁止船舶预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残油应送至陆域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接收转运船舶不得通过搅拌、加热、分舱等导致原有油污水、残油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的方式进行预处理或分离处置。(责任单位: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港航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

11.禁止水上二次转运。船舶含油污水、残油接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处置企业完成问环处置,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及二次转运。严厉打击利用歪船收集含油污水、残油后通过水路转运出市的行为。承担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港航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船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责任单位: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陆路转运管理

12.加强陆路转运通道管控。严格落实未经预处理的含油污水不得转运出市的要求含油污水、残油通过陆路转运的,属于危险废物的还需填报危废转移联单通过港口码头上岸转运的,港口码头应具备相应资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推动接入舟海净平台禁止油污水、残油以车-船直取直装的方式开展装卸转运作业。严厉打击利用渔业、废弃等无资质码头违规上岸转运、利用普货罐车违规装卸作业等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区港航分中心、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区生态环境局)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10101016)。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成立专班,组织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及时落实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10171025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1026日至1031日)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要积极与市级部门对接,配合完善船舶油污水领域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各各部门要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专题报告,于20241026日前报送区水专委办汇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船舶油污水领域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港航、海事、经信、公安、交通、海经、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展重点对象普法宣传。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强化问题的协同处置。同时单位应确认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部门间的横向联系。

(三)强化市场保障

支持本地处置企业依法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形成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能力,依法依规办理废矿物油跨省转移审批,推动辖区危险废物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普陀区船舶油污水领域整治提升任务清单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船舶油污水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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