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结合乡镇(街道)赋权后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六横镇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东港街道办事处、展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六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六横镇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林业、人力社保、水利、农业农村等11个领域19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
二、调整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等2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2个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农业农村共10个领域87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
三、调整展茅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展茅街道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农业农村共10个领域79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3)
四、调整东港街道的专业执法事项。调整后不再行使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3个领域的1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4)
五、调整后上述4个乡镇(街道)收回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
六、调整后东港街道收回的专业执法事项由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
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
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适用浙江省关于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的相关标准。
八、本公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九、本公告自2024年10月29日开始实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舟普政发〔2022〕1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六横镇等3个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东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舟普政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4年)
2.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办事处、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4年)
3.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4年)
4.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办事处专业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4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横镇等4个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