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406K/2024-154887 公开日期 2024-11-15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公布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5  15: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

关于公布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2023年12月31日前的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审查,并征求各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宣布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政策原文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