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舟山市普陀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3:《舟山市普陀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4:区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
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我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贯彻落实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数字赋能和制度建设、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并重,大力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坚持“十个不得”,着力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系行政审批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申请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不得作为企业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
上述三类事项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均纳入改革范围,以下统称改革事项。在省市公布清单的基础上,我区需初审或转报权限的事项纳入我区事项清单,直报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事项不纳入我区事项清单。
通过实施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入驻率,力争中介服务行业标准公开率100%,政府委托事项网上公开交易率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减事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系统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做“减法”、促“瘦身”,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1.建立区级清单管理制度。对照省市级清单,结合我区审批权限情况,牵头制定《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普陀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2.推动事项全量入库。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省市级部门对接,及时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置、全量入库、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区数据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各行政审批部门)
3.优化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及时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与事项库精准关联、实时联动。(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4.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最新情况,以及省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动态调整上述“两张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二)减费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形成良性竞争格局,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降低,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减负”。
1.清理规范现有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中介服务的资质(资格)标准,自查目前承接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资质(资格)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清退出本地市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培育开放性中介服务市场。通过高质量引进、培育龙头品牌、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等途径,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3.规范行政审批机关委托方式。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各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要求外,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交易。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4.加强收费监管。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查处行政审批机关转嫁中介服务费用,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重点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发改局)
(三)减时间。以竞争提速,以改革增效,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
1.建立中介服务限时办结制。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本领域中介服务办理期限建议,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人资料齐备基础上按期办结,实际办结时间在中介超市可实时查询。(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优化评估方式。深化推行区域评估、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改革,由“串联式”变“并联式”,优化评估方式、减少评估环节。(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3.探索推行中介联合体。探索中介机构联合的方式,成立联合体,让市场主体通过“一次委托”获得项目全生命周期一站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4.解决“排队等中介、花钱买进度”的问题。对中介服务机构恶意拖延时间、借故加价收费,让市场主体无奈“排队等中介、花钱买进度”的问题,要全面排查和解决。(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降门槛。打破行业垄断,切断不当利益关联,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1.整治“红顶中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若确需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须制定方案,推进转企改制或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法承接,短期内仍需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机关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住建局)
2.放宽准入限制。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限制,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对我区急需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加大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培育更多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强监管与优服务并重,汇聚部门监管合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能力,构建质优、高效、透明的中介服务体系。
1.明确综合监管体系和职责。建立统分结合、分级分业、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在“统”方面,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管分局各司其职,形成统筹合力。区发改局牵头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对分级分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利用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分层分级分类推动涉企中介问题解决;区市场监管分局牵头整治中介领域收费乱象。在“分”的方面,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或修订行业监管细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管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公开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本领域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明确服务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对于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通用模板、基本样张和填报导引等。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3.健全中介服务星级评定办法。依托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满意度实施好差评,一事一评、一次一评。按照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突显优质中介,倒逼落后中介提升服务能力。星级评定结果,定期在网上中介超市予以晾晒。探索中介服务人员积分管理,推动从业者主动提升职业素质。(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一事一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季度评价)
4.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与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状况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挂钩,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对严重失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杜绝机构受罚后换个“马甲”继续营业。鼓励分行业分领域探索中介从业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精简评估报告。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大力精简中介评测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并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抓住评估核心内容,压缩报告“厚度”。(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6.推行增值服务。围绕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有效集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基本政务服务,积极构建“一类事”服务场景。对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事项,要强化业务培训、前移报告编制指导。(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各行政审批部门)
7.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立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深入调查研究,精准发现问题,对问题突出、市场主体呼声强烈的重点领域,项目化、清单化、体系化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重拳出击治理行业乱象。发现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责任单位: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精神,深入贯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聚焦本区域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顽瘴痼疾、突出问题,敢于解放思想,直面问题,真刀真枪,主动整治。要认真对照专项行动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清单,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区级层面建立由分管区领导负总责,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司法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联合工作组,建立协同联动、高效运行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商共议共解行政审批中介领域改革难题,确保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三)定期晾晒通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区发改局要对照专项行动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清单,建立晾晒通报机制,对工作推进情况,定期晾晒、定期通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四)问题闭环处置。依托“12345”热线和“企呼我应”平台等载体,畅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构建“主动发现、高效处置、举一反三”问题闭环处置机制,推动问题分类分层分级处理落实。
附件: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
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
1 | 减事项 | 制定《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普陀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
2 | 事项全量入统一事项库。 | 区数据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 |
3 | 调整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4 | 动态调整“两张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 |
5 | 减费用 | 清理规范现有中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清退出本地市场。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6 | 高质量引进、培育中介服务品牌,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7 | 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 | 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发改局 | |
8 | 减时间 | 建立中介服务限期办结制,鼓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本领域中介服务办理期限建议。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9 | 推行区域评估、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改革。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10 | 探索推行中介联合体。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11 | 全面排查、研究解决“排队等中介、花钱买进度”的问题。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12 | 降门槛 | 整治“红顶中介”。对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各的有偿中介服务提出改革方案。 | 区发改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住建局 |
13 | 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 | 建立统分结合、分级分业、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 | 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
14 | 制定本领域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五公开”。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15 | 建立好差评、星级评定制度,探索中介服务人员积分管理。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16 |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分行业分领域探索中介从业人员终身负责制。 | 区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 |
17 | 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大力精简中介评测报告,压缩报告厚度。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18 | 推行增值服务。 | 各行政审批部门 | |
19 | 引导成立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20 | 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联席会议机制专题破难攻坚。 |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
21 | 工作保障 |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晾晒通报机制 | 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
附件2:
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责任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定价形式 | 实施范围 |
1 | 区公安分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 | 全区 |
2 | 区公安分局 | 枪弹库室安全检测报告编制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 市场调节 | 全区 |
3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 市场调节 | 全区 |
4 | 区民政局 | 出具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 | 全区 |
5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6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7 | 区人力社保局 |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8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具技术安全意见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协商确定
| 全区 |
9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具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方案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0
| 区港航分中心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1 | 区港航分中心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2 | 区农业农村局 | 检测方法验证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3 | 区卫健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4 | 区卫健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5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6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预评价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7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条件、经营条件安全评价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8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专篇)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19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市场调节 | 全区 |
20 | 区政府办 |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审核)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 | 全区 |
附件3:
舟山市普陀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责任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实施范围 | 处理决定 |
1.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 | ||||||
1 | 区教育局 | 中国教育机构投入资产(国有)评估报告编制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全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投入资产(国有)评估报告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全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3 | 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全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
4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编制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全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 |
2.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 | ||||||
5 | 区委政法委 |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重大决策(如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等)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 | 区发改局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7 | 区发改局 | 管道保护方案编制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管道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8 | 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全区 |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
9 | 区发改局 |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能评工作指南〉的通知》 | 全区 | 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
10 | 区经信局 | 项目申请书编制 |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11 | 区教育局 | 出具中国教育机构或者办学者投入资产的相应证明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专科高等学校筹设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专科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等),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2 | 区教育局 | 出具中国教育机构投入资产验资证明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3 | 区教育局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审批验资报告编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4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验资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捐资承诺书或银行出具的捐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5 | 区民政局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离任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6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7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8 | 区民政局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9 | 区人力社保局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区 | 具体财务清算报告编制主体按法律规定实施 |
20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海域使用论证(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等) | 海域使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21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2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3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4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5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节地评价方案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地评价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6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7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8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29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30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31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2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 | 使用林地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3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编制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4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5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6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8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编制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9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分类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 |
40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排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承诺书、自动监测设备等有关资料 |
41 | 区交通运输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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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港航分中心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 |
43 | 区港航分中心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4 | 区农业农村局 |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5 | 区农业农村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6 | 区农业农村局 | 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7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8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9 | 区农业农村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0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1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具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人委托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
52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具经营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无相关学历证书的,提供有资质培训机构出具的参加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内容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53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具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议 | 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委托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病死动物委托处理合同 |
54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具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自行组织提供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55 | 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渔业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56 | 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出具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 渔业职务船员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初次申请、证书到期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也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获取健康状况证明 |
57 | 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编制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8 | 区卫健局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9 | 区卫健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制开展 |
60 | 区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61 | 区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2 | 区政府办 | 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审核)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材料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 |
63 | 区政府办 | 出具法律意见书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审核)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区 | 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材料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 |
64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5 | 区文广旅体局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6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7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8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9 | 区文广旅体局 | 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全省 | 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相关材料。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70 | 区市场监管分局 | 洁净室环境检测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全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洁净室环境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3.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 ||||||
71 | 区发改局 |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72 | 区发改局 | 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全区 |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高能级战略平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 |
73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74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75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无居民海岛出让标准评估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标准评估,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
76 | 区资源规划分局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区级受理转报市级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
7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78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
7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 | 辐射安全许可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由审批部门进行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80 | 区住建局 | 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81 | 区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82 | 区住建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83 | 区住建局 | 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全区 | 由审批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8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 | 燃气经营许可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全区 | 由审批部门进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完成 |
85 | 区港航分中心 | 航评报告咨询评估 |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行航评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86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价工作 |
87 | 区文广旅体局 | 场地、器材和设施核查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全区 | 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
88 | 区文广旅体局 | 考古调查、勘探 | 地下文物埋藏区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划定勘探设计红线前的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全区 | 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由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实施,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考古条件、组织程序、完成时限等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
89 | 区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
90 | 区气象局 | 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原则上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91 | 区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 全区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
92 | 区气象局 | 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 |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浙江省气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全区 | 审批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重点工程(大型桥梁、太阳能、风能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附件4:
区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改革办、区政府办(金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港航分中心、区气象局
39 号普发改〔2024〕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