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青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等十一处文物史迹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舟普政〔1989〕166号)文件中划定的关于青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2.青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附件:附:普陀区青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则.pdf
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