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普财监督[2024]1号),并组织检查组自2024年4月22日至5月16日,对舟山市普陀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区融媒体中心”)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此次检查依据《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开展。实地检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查阅财务会计资料、核对记录及文件、询问了解、检查、实地调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检查程序,并得到了被检查单位的支持与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区融媒体中心位于东港海印路426路,主要业务范围是: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各类媒体的内容生产、制作刊播,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增值服务等服务平台建设,新媒体技术服务,媒体产业发展,广告制作发布,商业活动策划及承办。法定代表人为:倪立刚,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
2023年12月31日,区融媒体中心正式职工编制数80人,实有71人,其中:中心53人,外借给华数电视公司18人。编外人员核定数94人,实有102人,其中:一类人员(合同制)96人,二类(劳务派遣食堂人员)5人,三类(会计)1人。
二、单位财务收支状况
1、预算收支情况
2023年普陀区融媒体中心收入合计3187.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06.35万元,事业收入471.49万元(主要为广告费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89.5万元,其他收入20.37万元(主要为华数租金收入10万元及临时工生育金汇入部分)。
2013年普陀区融媒体中心支出合计3149.21万元,按资金来源主要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06.35万元,非财政专项29.08万元,其他资金513.78万元。按支出类型主要为:工资福利支出2264.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50.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3.90万元,资本性支出0.52万元。
2、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23年度公务用车及运行费支出5.33万元,比上年减支21.78万元,减少80.34%,原因是今年无新购车辆,维修费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3.02万元,比上年减支0.70万元,减少18.78%。因公出国(境)费为0万元。
三、检查评价意见
区融媒体中心2023年度会计信息基本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要求;截止检查日没有发现资金截留、转移、挤占、挪用等现象。
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费用项目反映不规范。
一是未划分业务活动费用和其他费用项目。2023年度收入费用表中的“业务活动费用”3245.36万元。其中:区文旅集团使用水和电,被纳入到区融媒体中心“专业业务活动”,水电费则反映到收入费用表的“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二是未划分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区融媒体中心未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反映到“单位管理费用”项目,而是全部反映在业务活动费用项目。
以上事实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之“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为“反映单位本期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之规定和“其他费用”项目为“反映单位本期发生的除上述费用项目外其他费用的总额”的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之“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为“反映单位本期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之规定。
2、房屋未续签及闲置
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426号区融媒体中心大楼裙楼,两间共240平方米,虽然产权归属区交旅集团,但一直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出租,租金收入也列入区融媒体中心收入预算。经检查,其中一间120平方米区融媒体中心与吴位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年租金10万元,用作电器销售,合同到期后该房屋一直闲置。一间120平方米区融媒体中心与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年租金10万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华数公司仍在使用。主要原因是区融媒体中心与区交旅集团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明确出租房产的管理权责关系。
3、差旅费报销超期
存在差旅费发生时间与报销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现象,如12月份的301号记账凭证,列支陈XX等11人差旅费支出3890元,实际出差时间为8月21日-27日,9月11日-17日。以上事实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19号)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规定。
4、广告费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广告费收入管理上,业务部门没有向财务部门提供广告费收入入账通知或单据合同,财务部门仅凭客户的银行回单入账,如12月份的308号记账凭证,其他事业收入34.02万元,原始单据只有一张银行回单。以上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5、未经主管部门考核直接发放外宣外勤奖
区委宣传部于2020年8月5日制定《普陀区融媒体中心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区融媒体中心根据该办法于2021年11月24日制定《外宣外勤考核奖励制度(试行)》。根据制度,区融媒体中心应根据区委宣传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发放外宣外勤奖。但2023年12月区融媒体中心未经区委宣传部考核,直接发放46位中心正式在编人员2022年外宣外勤奖18.75万元。
五、检查意见
1、区融媒体中心今后应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及《政府会计制度》规范反应收入费用及经济业务活动,保证会计信息规范真实。
2、区融媒体中心应加强与区交旅集团的沟通衔接,明确出租房产管理权责,加强房屋出租收入管理,避免国有资产闲置。
3、区融媒体中心今后应按照规定时间与要求报销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及业务活动费用。
4、区融媒体中心应加强原始单据的审核及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完整后再予以审核核算。
5、区融媒体中心今后应根据制度及考核结果发放外宣外勤奖。
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