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4-155623 公开日期 2024-12-2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复议决定书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舟普政复〔2024〕31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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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陈某、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苑xxxxx业主

 

202471日,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8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472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本案与陈某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苑xxxxx室业主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为进行调解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87日起中止本案审理,后因调解不成功,本机关于20241016日对本案恢复审理。20241024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场参加听证会,第三人金鹰海景苑xxxxx业主未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系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苑xxxxx室业主。2021-2022年期间,发现同小区的xxxxx室、xxx室业主,在xx幢房屋楼顶搭建层高达一层左右的轻型结构简易棚(顶部盖太阳能板),对其房屋采光造成严重影响。为此,申请人于20231月,就上述搭建问题向有关部门及xxxxx室、xxx室业主反映和交涉,要求拆除顶楼搭建构筑物,但未予解决。2023612日,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向12345平台反映该问题。同年614日,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答复:613日上午,该局工作人员至现场踏勘。经现场核实: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xxxxx室、xxx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搭建阳光房,该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沈家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处理。鉴于违法搭建的事实,20231227日,被申请人向xxx室业主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一、立即停止建设行为;二、于202412830分前自行拆除上述搭建的简易棚。《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业主未能按规定履行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整改措施。202441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对违法建筑拆除相关事项,20244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一份,告知已受理信访诉求的事实。同年6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告知因对申请人造成采光影响有限、拆除难度大、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等原因,不对反映的违法建筑实施全面拆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现场踏勘后答复内容,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xxxxx室、xxx室业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小区xx幢屋顶搭建的简易棚系违法建筑的事实明确。在被申请人已书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被申请人理应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沈访复(2024) 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认为对申请人造成采光影响有限拆除难度大、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等原因,不实施全面拆违的处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答复人对其进行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理应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415日向普陀区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主要为与其房子相邻的南面住宅楼(四层)顶楼住户xxxxx/xxx在楼顶利用光伏板搭建了一定面积的违章建筑,影响了其房子(排屋)的采光问题。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418日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于2024612日作出沈访复(2024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复议申请人,本案属于信访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理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在收到信访件后积极响应,涉案建筑已进行部分拆除,鉴于双方仍有协商之基础,且考虑对周边建筑综合影响,暂就协商方案进行答复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积极组织沈家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于现场实地查看,督促当事人自行对顶楼光伏板露台部分实施拆除。同时,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社会风险评估专家等到实地踏勘,经综合分析、研究:1、申请人房屋与对面住宅楼有一定间距,为该小区同类房屋之间最远的一处,目前也已对楼顶光伏板露台实施部分拆除,因此综合判断对采光造成的影响有限。2、如对光伏板进行整体降高,在实际操作中比全部拆除的难度更大。因整体降高,对楼顶所有构筑物要进行割断、拆除,重新施工,然后再运送材料进行恢复,在施工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xxx室、xxx室的两户人家正常房屋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漏水等。最终,以对楼梯间楼顶违建进行斜坡化(45°角坡面)改造处理协商方案对申请人进行信访回复,该回复以案涉各方协商为基础,科学研究及综合社会评估为考量,也并非答复人就此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最终结论,并无不妥,也缺乏完整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三、本案申请人与举报的房屋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金鹰海景xxxxx室与其所举报的xxxxx室、xxx室两幢房屋距离甚远,不影响申请人采光,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四、被申请人针对金鹰海景xxxxx室、xxx的房屋处置没有管辖权,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六横镇等3个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东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舟普政发〔2022xx号)文件规定,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部门依法管辖。本案中,金鹰海景xxxxx室、xxx室建设投入较大,且强制拆除可能会对周边建筑产生重大影响,如若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为此,该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理应由区级部门管辖,管辖权不在被申请人处。五、金鹰海景xxxxx室住户屋顶是建设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需由规划部门进行核实,如不需要,那么xxxxx室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作出积极响应,信访答复并非最终行政处理决定,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形。

第三人陈某的代理人陈某某称:金鹰海景xxxxx室是其2013年买入的二手房,当时屋顶就已存在阳光房,装修时发现屋顶开裂漏水,专家建议在阳光房上面安装光伏板解决漏水问题。后第三人按照程序经过各环节审批安装了光伏板,所以第三人没有违建行为。

第三人金鹰海景苑xxxxx业主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鹰海景苑(以下简称:涉案小区)xxxxx室业主。第三人陈某系涉案小区xxxxx业主。xx幢房屋位于xx幢房屋南侧。2023612日,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热线反映涉案小区xxxxx室、xxx存在屋顶违规搭建阳光房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拆除。2023614日,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答复申请人称:涉案小区xxxxx室、xxx业主未经审批擅自搭建阳光房,并将违法线索移交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处理。20231227日,被申请人向涉案小区xxxxx业主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业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于202412830分前自行拆除搭建的简易棚,但第三人陈某未按通知书要求予以拆除。2024415日,申请人向区信访部门反映,要求政府部门对第三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44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第三人陈某代理人某某将涉案小区xxxxx屋顶的阳光房北侧露台部分顶棚予以拆除。2024613日,被申请人作出沈访复(2024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经调查核实,与申请人房子相邻的南面住宅楼(四层)顶楼住户(xxxxx/xxx)在楼顶利用光伏板搭建了一定面积的违章建筑,影响了申请人房屋采光。经沈家门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工作,目前已由当事人自行对顶楼光伏板露台部分实施拆除。但申请人坚持要求对光伏板进行整体降高,为此,被申请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到实地踏勘,并参考了以往处理沈家门老城区违建信访问题的经验,在确保小区整体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经综合分析、慎重研究,计划对楼梯间楼顶违建进行斜坡化(45°角坡面)改造处理,尽可能减小对申请人家采光的影响,但暂不考虑实施全面拆违,主要原因如下:1.申请人家的排屋与对面住宅楼有一定间距,为该小区同类房屋之间最远的一处,目前也已对楼顶光伏板露台实施部分拆除,因此综合判断对采光造成的影响有限。2.如对光伏板进行整体降高,在实际操作中比全部拆除的难度更大。因整体降高,对楼顶所有构筑物要进行割断、拆除,重新施工,然后再运送材料进行恢复,在施工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漏水等。3.类似违建在该小区共有4处,如实施全面拆违,势必会造成小区内居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对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申请人同意对楼梯间楼顶违建进行斜坡化改造处理,被申请人将按照此方案实施拆除和改造。”2024617日,被申请人将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小区xxxxx室、xxx屋顶各建有一小房间。2022年陈某某在涉案小区xxxxx屋顶的小房间顶部安装太阳能光伏板。截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时,涉案小区xxxxx室、xxx屋顶的小房间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明、12345事项详情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件、涉案小区照片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申请人所控告事项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该法定职责。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六横镇等3个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东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自202271日起,原先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行使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沈家门街道办事处行使。因此,本案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控告第三人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后,负有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614日收到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关于第三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后,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第三人涉嫌违反规划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但至202471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徐某某控告第三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十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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