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城建档案馆)。
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城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xx日”的《回复函》(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申请人分别与舟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各购买了一套房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xxx岛F-xx地块上的“xx庄园”(二期)项目x幢、x幢。2023年申请人发现相关预售房屋没有进行建设。为确认该地产项目具体信息,并核实其合法性,四申请人特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该项目的如下信息,请其提供复印件并进行书面答复:对于“xx庄园”(二期)项目x幢、x幢项目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情况、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7月26日寄出涉案回复函,申请人于2024年7月27日签收该回复函。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该行为明显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该行为明显违法。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积极检索查找义务,其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明显违法。申请人通过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2024〕x号信息公开答复获知被申请人可能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案涉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申请人没有提供其确实积极检索、查找的证据,其显然没有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案涉信息明显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明显违法,其作出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涉案回复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且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信息,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被支持。一、申请人邮寄EMS快递件因投递员的原因未被送达,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才收到这份邮件,因此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应为2024年7月19日。(一)被申请人在7月19日之前对邮件号为“1166397xxxxxx”的EMS存在一无所知。本案申请人的EMS快递件被投递时,投递员违规操作,既未电话通知到被申请人,更在未获得被申请人允许情况下,擅自将快递件放在一楼置物架上,之后也未告知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收到本案申请人寄送的(邮件号为“1166397xxxxxx”)EMS邮件,缘于另一信息公开申请人在2024年7月19日来电询问是否收到EMS邮件,被申请人根据来电告知的线索去一楼置物架上寻找,才看到本案申请人的EMS邮件。拆开“1166397xxxxxx”邮件后里面仅有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申请人姓名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除此之外无其他材料。本案申请人的EMS快递邮件号为“1166397xxxxxx”,邮件轨迹是:2024年6月26日13:30舟山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物业代收,快递架】。另一申请信息公开的EMS快递邮件号为“1162227xxxxxx”,邮件轨迹是:2024年6月8日17:46舟山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物业代收,快递架】。两封EMS快递件的签收信息皆是【物业代收,快递架】,显然系快递员自行签收,被申请人单位楼下并无安排物业或者其他人员代收邮件包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联系普陀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询问这两封EMS邮件投递情况,邮政公司询问投递员后,投递员承认是其未按规范投递,造成本案邮件被延误,另一封邮件遗失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才拿到申请人的EMS邮件,因此被申请人签收之日应为2024年7月19日。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函交付EMS邮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回复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被申请人交付邮寄的EMS邮件号为:1291924xxxxxx,揽收时间显示为2024年7月22日,但在邮寄过程中,因邮政投递人员忘记做返单,在该邮件寄出去之后被私自拦截回来,重新邮寄,导致申请人收到的涉案回复函EMS邮件号为:1208182xxxxxx,揽收时间显示为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2日,邮政公司将返单打印出来送至被申请人时,被申请人才获悉这一情况,邮政投递中发生的问题,非被申请人所能控制,邮件被延迟发送的原因实难归咎于被申请人。即便涉案回复函邮寄时间是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申请,7月26日答复,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涉案回复函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信息。(一)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由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被申请人作为区住建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辅助工作,对外并不以自己名义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能,因此被申请人不负责履行与预售资金监管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6日向区住建局申请过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区住建局已就该申请进行过答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应向项目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在2024年5月29日又就相同内容向市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综合上述情况,申请人属于重复申请,且显然超过合理范围。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理单位区住建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对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x条第x款规定中关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不属于区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职责内容。(二)根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监管银行的监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即便要公开,这些信息也应由该项目资金监管金融机构负责。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才收到申请,回复时间符合规定要求,且申请人已就同样内容向区住建局申请过信息公开,并得到回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4日四申请人通过寄件人王某某,以邮政快递(EMS,单号为“1166397xxxxxx”)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请求被申请人就“xx庄园”(二期)x幢和x幢项目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情况、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书面公开并提供复印件。该快递收件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xx路xx号,内件注明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上述快递于2024年6月26日13:30已代签收【物业代收,快递架】。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涉案回复函,载明:“我单位无该项行政职能,同时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事项进行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回复函交寄EMS快递(单号为“1291924xxxxxx”),收件信息均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中载明的联系人王某某及唯一的电话、收件地址。在邮寄过程中,因邮政投递人员忘记制作返单,遂于同日将该快递撤单后,又于2024年7月26日重新寄出涉案回复函(单号变更为“1208182xxxxxx”)。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收到涉案回复函。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普编〔2020〕xx号)(以下简称“三定文件”)的规定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申请人系事业单位法人,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区城建档案馆牌子。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承担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验、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承担市、区属及部、省属在普陀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补贴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区内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发放工作。做好房改房售后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等。
再查明,四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区住建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要求区住建局书面公开答复“xx庄园”(二期)x幢和x幢项目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情况、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复印件。区住建局于2024年3月16日收悉四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舟普建依复〔2024〕x号),载明:“经查,本机关未获取相关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xx条第x项的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你们向该项目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申请。”后四申请人又向市住建局提交了其向区住建局、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市住建局于2024年5月29日收悉,并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4〕x号),载明:“经检索查找,本机关不存在该政府信息。据初步判断,普陀区房管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有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方式:0580-xxxxxxx。”四申请人在收到市住建局的答复后联系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明确普陀区房管中心全称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邮件号为“1166397xxxxxx”的快递面单、邮件号为“1208182xxxxxx”物流轨迹截图、邮件号为“1291924xxxxxx”物流轨迹截图、《回复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申请人三定文件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具有普陀区内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监管,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辅助职能,以及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的归集、拨付和退还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属于广义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负有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和职责,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回复函实体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xx号)规定,九、完善工作机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被申请人三定文件相关内容,本案被申请人不负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亦不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导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xx庄园”(二期)x幢、x幢项目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情况、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其无该项行政职能,并重申区住建局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事实,该告知内容实质是向申请人说明了涉案信息不属于申请人负责公开的理由以及负责公开上述信息的单位,基本合理,但被申请人未依法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三、关于涉案回复函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在官网上公示的地址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4年6月26日13:30由物业代收放置于快递架上,考虑到邮政快递投递实际及后续被申请人实质性收到等情况,应视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6日签收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函并于同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人王某某,符合上述答复期限规定,故程序合法。虽后因快递工作人员未制作返单将快递撤单,并于2024年7月26日重新寄出涉案回复函,但该情形实难归咎于被申请人。对此,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同时对邮寄的答复材料保持关注,确保邮件妥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基本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涉案回复函所涉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