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时间:2024.11.28 答复时间:2024.12.20
调处情况:
一、调查情况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舟山市普陀区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全称为“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普陀区虾峙镇沙蛟村,主要从事船舶修理作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9日联合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位于虾峙汽渡码头的“废油”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废油”系停靠在虾峙镇沙峧码头的“洛通350”船机舱间产生的清舱油污水,由当事人在该码头收集并计划转移至宁波处置。经查询舟海净平台,未查询到申报、转移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接收、转移联单等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该公司监控录像及对油污水转移当事人的询问情况,“洛通350”船在该公司船坞内修船完毕后出坞,最终停靠至沙峧码头。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参与“洛通350”船出坞后的作业活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省交通运输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95号)、《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舟政办发〔 2019〕100号)、《舟山市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联单及监管制度》(舟政办发〔2020〕25号)等有关规定,船舶营运(含船舶清舱等)产生的含油污水在岸上转移处置的,按照废水实施管理。
二、处理意见
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渔业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对船舶污染物转移过程中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我局已将线索抄告区港航分中心,由区港航分中心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