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此次《通告》的发布是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实际需要,对打好蓝天保卫战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因此,区美丽办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意见,在综合有关意见后,形成了《通告(送审稿)》并提交区政府审核发布。
二、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共分为五条。
1.禁止燃放区域方面,主要规定了2025年春节期间普陀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
2.燃放时间规定方面,主要规定了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开禁限放的时间:2025 年 1 月 28 日(除夕)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正月十五)期间,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时禁止燃放,直至预警解除;正月十五后,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开禁限放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3.禁止燃放品种规定方面,主要规定了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燃放的 A 级、B 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不合规、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4.安全管理规定方面,主要明确了燃放安全、销售安全、运输安全、储存安全和产品安全五个方面。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提高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提高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夹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5.法律职责规定方面,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违反许可证规定存放、未在核准地点经营销售等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110或12345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管分局,解读人:戴行君,联系方式:0580-687138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人:周贤,联系方式: 0580-3028179;
区公安分局,解读人:沈军兵,联系方式:0580-3664225;
区生态环境分局,解读人:项燕娜,联系方式:0580-3812673;
区应急管理局,解读人:刘赞,联系方式:0580-3806670;
普朱管委会,解读人:芦晨,联系方式:0580-687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