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文件要求,经批准,现刻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高新)”印章,专门用于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使用;刻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专用章(高新)”印章,专门用于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使用。上述印章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高新)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专用章(高新)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