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4-148806 公开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建〔2024〕7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12-2024-0004    
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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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为确保专项资金应补尽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延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舟普财建〔2024〕73号.pdf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3/27/art_1229698828_166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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