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舟科〔2023〕3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区科技局对原《舟山市普陀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舟普经科〔201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全区创新券支持范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
2.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舟科〔2023〕3号)
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总则、对象与范围、使用与兑现、管理与监督、附则五项内容组成,共计17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创新券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明确创新券的定义、使用和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背景和依据: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舟科〔2023〕3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定义: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使用和管理原则: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来源: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下达的市县创新券绩效奖补资金。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主要明确创新券申领对象、接收对象和支持范围。申领对象:在舟山市普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接收对象: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注册并经审核登记的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创新载体。支持范围:分为(一)技术开发类;(二)科技鉴定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类;(三)技术培训类;(四)专项审计类;(五)科技保险类五大类。较原先新增了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的仪器共享,审报高企、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等专项审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的科技保险等主要内容。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其他科技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主要明确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等环节。申领:企业凭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账户或浙江省政务网账户登录“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2万元,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使用:企业使用创新券时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出使用申请,完成服务后由企业支付全额费用,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向区科技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将技术合同(服务协议)、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信用承诺书等关键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科技大脑”。兑现:区科技局依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区科技局根据企业申请量安排兑付,当年使用的创新券第二年兑现。由最高可抵扣服务费用的30%提高到50%,单个企业最高兑现总金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主要明确对创新券监督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数据安全管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普陀区本级创新券由区科技局归口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舟山市普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舟普经科〔2017〕27号)废止。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科技局 科技发展科
联系电话:0580-305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