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185/2024-149107 公开日期 2024-03-13
发布机构 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文号 普沈街办〔2024〕1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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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沈家门街道

各村(社):

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家门街道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3日

沈家门街道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舟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试行)》(舟农发〔2021〕52号)《普陀区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舟普农〔2020〕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负责监督、管理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资金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运作,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街道渔农村会计代管,其中泗湾经济合作社、教场经济合作社、蒲湾经济合作社实行渔农村会计自管,在不改变资金、资产、资源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以村设账、核算的前提下,街道渔农村会计代社记账、算账、报表、监督管理,并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经济、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再设会计,只设出纳一名,出纳人选须经街道“三资”办审核,具体负责本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支票据和收支结算业务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管理等工作。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本村会计凭证审批报送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负责本村财务会计、预算执行及其他监督工作。

第四条  村级财务指独立核算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核算内容包括村社老年协会财务和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村办企业和其他村社下属经营单位的财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做到一个法人主体对外,一个账户基本结算,一个账套统一核算。设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统一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银行账户;禁止以行政村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设立会计账套。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第六条  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主要职责:

(一)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账户,进行记账、报账,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村财务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向不同使用报表者提供不同财务会计报表。

(三)负责并指导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财务公开。指导村级出纳员做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三)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要有总体思路。

(四)组织编制、执行、变更、审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交财务预算方案,按照预算方案开展村财务活动,年终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六)配合各级审计部门或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对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及时督促检查并整改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外币和有价证券,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二)按时整理好有关收付款票据,填好出纳结报单,及时向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三)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做好各类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工作。

(四)负责票据、出纳印鉴、银企直联录入盘及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第九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街道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面向民间的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如确需举债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会会议提出项目建设的举债方案,报街道“三资”办审查,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村(社)务公开栏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方可实施举债建设。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并做好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各环节相应书面记录的保管工作。对违反规定举债搞建设所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谁还债的原则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出纳妥善保管好出纳印鉴、财务专用章、银企直联录入盘及各类票据,财务负责人保管好财务负责人印鉴及企业网银复核盘。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定期变更“三资”系统登录密码及银企直联录入盘、企业网银复核盘密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二条  日常性村级财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村务卡发卡银行原则上为村级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原则上每村控制在3~5张以内。村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用于个人消费、提取现金的支出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出纳根据所需支付额度从银行提取,结余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原则上不再保留库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规范村老年协会财务行为,老年协会发生的收支账务一律纳入村财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三条  严禁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已经担保的,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解除;不能及时解除的,如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及到期日期。

第十五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与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应收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要严格控制。对拖欠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收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取,专人负责。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社监会审核,报街道“三资”办审查,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但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等相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九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建立登记簿分类编号、登记。谁使用谁负责,无故丢失、酌情赔偿。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选择一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除房屋外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确认通过。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10%。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一)至(五)所列事项的实施;如经商议仍需实施第二十四条(一)至(五)所列事项的,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村集体资产重新设定保留价。

第二十一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外招标发包和出租,禁止仗权承包,以权谋私。渔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原则上全部进入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公开交易。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签订条款及时足额收缴承包金。房屋、建设用地出租年限一般为5年以内,如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流转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林地、荒地发包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二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物资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建立财产物资备查簿,要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实地盘点财产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严格规范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大型设备或大批设备等固定资产购建、大型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投入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一)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原则上不得举债搞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决(结)算审计制度等各项制度。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招投标中心受理的建设项目招标。

(二)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应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提出建设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提交街道“三资”办会议审核后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社员股东(代表)的意见,形成决议书,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并报备街道“三资”办。

(三)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定招标文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招投标。20-60万元(不含6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60万元以上(含6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及项目总投资额。实行招投标的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价款结算,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合同签订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三资”办备案。

(五)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上,10%(不含)以下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工程结算价超过10%以上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联系领导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督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落实监理组织和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管。街道渔农办、城建办按业务分工对村(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进行督查。

(七)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可以派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八)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书,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九)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应提留不少于工程款1.5%的质量保证金(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约定)。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十)所有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两个村(社)以上联建的项目必须统一纳入牵头村(社)的账内核算。

(十一)工程财务支出实行集体审核,由村(社)集体商量决定,开展阳光理财加盖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联建工程必须在联建村(社)负责人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再由牵头村(社)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

(十二)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结算。工程款支付对象应与合同协议签订方相一致。

(十三)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及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财务管理。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根据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该价值需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社监会或街道三资办反映。

第二十七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确定财务负责人,报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网上审批和限额审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非本村人员支付金额100元以下(如小工费、误工费等)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支付。

(一)单项小额支出(50000元以下),先由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再提交代理会计审查,然后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主任审核,最后提交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二)单项大额支出(50000元(含)以上100000(不含)以下),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前,提交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审。

(三)单项特大额支出(100000元(含)以上),在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审后,提交街道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复审。

第三十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权属和使用范围审批。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一事一议”筹集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资金,必须专款用于村内的公益事业;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等,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杜绝“白条抵库”。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作做证,通过资金支付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否则不能入账。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有修改痕迹的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无收款单位印章的发票;各类赔偿(补偿)支出无依据或无协议的;购买货物及材料等未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或未附货物明细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两委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纪要、合同、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单等。

第三十二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审批实行社长“一支笔”审批与限额审批相结合。

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安排,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直接审批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必须由2名以上董事签名,再经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集体审定后审批报销。超过年度财务预算开支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后审批报销。同时,单项开支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开支限额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不适当的费用,不得向村级组织拉捐款、赞助,确需的要经民主程序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一)村干部报酬管理。村干部报酬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结合各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情况制定相应标准。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报酬。凡在承担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或本村工程建设等专项中取得的各种可用于个人发放的补助、奖金,如通过村级账户发放到村干部个人的,统一纳入村干部报酬范围。

(二)村自聘人员和临时用工报酬管理。各村因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提出聘用方案,书面报告街道,经批准后再组织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报酬待遇标准由各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商定,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但不得超过本村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成员标准;严禁以长期务工形式变相聘请自聘人员。村级临时用工原则上仅限于聘请本村村民,用工标准由各村按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市场用工标准制定,并报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

(三)误工费用管理。村级组织因工作需要安排误工的,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情况进行, 严格误工补贴管理,严禁将村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安排误工补贴。党员参加村党组会议、培训的,严禁发放误工费用。

(四)招待费开支管理。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上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五)办公费、会务费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严格控制水电费,按照节能要求使用空调等电器设施设备。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严禁村干部个人通讯工具与村办公电话捆绑使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用集体资金向外捐款、赞助、贺礼。村级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会议用餐,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

(六)差旅费管理。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按照沈家门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计划生育、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严禁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严禁村级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严禁村级组织用公款购置车辆。

(七)外出学习考察费管理。村级组织不得组织村干部参与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不得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村联系领导审核同时报备街道“三资”办。严格控制党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老年协会等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需活动的,按学习考察程序审批。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人数,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严禁在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格财务报销,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街道“三资办”入账(需附审批表)。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报刊订阅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限额3500元,1000人至3000人的村限额4000元,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4500元。其中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强行征订。村级组织要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九)福利费用管理。社管会(董事会)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报街道研究同意后,提交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不得借款发放福利费,不得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福利费。支出项目应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主要用于老年人慰问、五保户慰问、新兵入伍慰问、烈军属慰问、村民亡故慰问、党员亡故慰问和养老助餐等。对于社员(股东)医保个人自负部分、有线电视收视费、自来水费、意外保险等大额支出原则上不得由村开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社员中因突发性重大疾病、突发灾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应报告街道相关部门予以救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村级集体救助的,应由被救助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不得多级重复救助,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十)收益分配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后,方可对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农户(股东)分配、其他分配。原则上公积公益金提取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30%。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联系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三资办”备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提留比例,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征地补偿费提留比例不低于30%。

第五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财务预决算由社监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讨论通过和审核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增减预算的,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分析决算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公布。

第六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在村级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开支频繁的社,应每月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涉及社员(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社员(股东)关心的开支事项应随时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间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七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级财务支出入账和公开前,必须组织全体社监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监会成员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社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要做好理财记录,社监会成员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入账的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或其他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财务监督活动或故意刁难的,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渔农村(股东)经济合作社使用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必须由全区统一制定、印制,渔农村(股东)经济合作社取得收入时手续应完备,统一使用由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及时入账。收据由街道财政办负责保管,用完后存根经街道“三资”办审核无误后,以旧换新。不得私自印刷收款收据,不得自购、自制各类收付凭证。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出纳员妥善保管,严禁多人保管,不得出借、遗失,不得缺联、缺份,不得跳号无序使用,错票全份保存。

第四十二条  街道渔农村财务代理核算会计人员和村出纳员调动或离职时,要一次性将账目交齐,离职后其个人如有私自保管的未入账单据,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予承认,其经济责任由个人承担。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三资”办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本、凭证、报表等一切资料,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建档保管。村出纳员管理的有关会计备查资料和会议记录、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由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要妥善保管,防止发霉、虫蛀、防火、防水、防盗。不得撕页、污损、涂改、遗失。会计档案不得出借,确需出借的,应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办妥出借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财务档案期满进行销毁的,应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工作,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街道“三资”办应加强对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舟农林发〔2013〕59号)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街道“三资”办要经常开展对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对村民意见反映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四十九条  街道三资办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十条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配合各级审计部门或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街道纪工委及“三资”办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道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普沈街办〔2023〕30号)同时废止。与上级制度有违背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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