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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再升级,消费者生活将迎来哪些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4-04-19 信息来源:政治处(挂办公室牌子) 浏览次数: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据悉,该《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生效。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在这个重要节点上,出台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每个人息息相关。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

(一)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个老话题。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实施,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部家喻户晓的法律。

既然已经有法律,为何还要出台《条例》?

在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基本法,虽先后在2009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

之所以时隔11年出台《条例》,因为我国的整体消费环境有了显著变化。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取消难等新领域新问题,越来越成为老百姓的消费痛点。

此外,我国也正在大力推进消费环境建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既增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更有效回应了当今的社会关切、强化了消费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

比如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具体现象的有关规定。

《条例》则有了“补充”——一设立“书面合同”,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首次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经营者要退的不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不仅如此,《条例》还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份“延伸”的规定,不仅进一步通过立法形式约束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更好地支持了消费者依法维权,助推了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

作为消费者,大家关心,我们的哪些权利得到了保障?

《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等保护力度。

“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我们经常接到的各种推销电话,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条例》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

以往消费领域的一些维权难点,也是《条例》的一大突破。

比如,近年来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备受诟病,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成为重灾区。难就难在“霸王条款”屡禁不止。

《条例》关注了这类问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等权利。

再如,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近5年增长了10多倍,投诉举报增幅却达47倍多。这是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等,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突出。

《条例》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在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说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明确了营销的前提与底线。

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消费者遇到最现实的问题。

为让大家“敢”消费,《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要求经营者首问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监管部门也鼓励先行赔付;但对恶意消费索赔,也首次规定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诸多参与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中协调统筹各方利益是难点。但如果各方之间能形成良性互动,就会“众人拾柴火焰高”。《条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

共同治理怎么治?

首先,市场运行要有序。

《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哪怕是买东西时的赠品,《条例》也规定,除了一般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但不能免责。

其次,政府保护要有力。

行政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这也在《条例》中得以强化。各级政府起牵头作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还细化了有关行政部门职责,如要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普法宣传及行政指导、合规指引等。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

第三,社会监督要有效。

《条例》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消费领域信用体系。这意味着,14亿消费者将成为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比方在浙江,消费者不仅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12315”平台、“消费宝”小程序等投诉维权,还能在全省558家“共享法庭”简易处理、快速解决消费维权案件。

《条例》还对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作了明确规定,强化消协组织的公益监督、公益诉讼职责,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并鼓励、支持舆论监督,全社会一起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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