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4-149317 公开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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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我区出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3 号),就经营主体认定标准、蔬菜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蔬菜基地设施装备补助标准、蔬菜大户补贴标准、开展蔬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培育补贴标准、创建“放心菜园”补贴标准进行了细化和相应的调整,同时提出了对蔬菜基地种植利用情况的监管措施。意见发布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果,推进了我区蔬菜基地建设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 〔2023〕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适应我区当前蔬菜生产发展形势,满足蔬菜基地建设需求,保障城乡蔬菜有效供应,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补助的后续监管机制,故拟废止原文件,重新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主要措施等。

根据我区土地面积较少、土地流转较难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稳定种菜队伍、鼓励农民种菜的积极性,《通知》将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从原来的“基本连片集中种植蔬菜面积 20 亩或者种植大棚蔬菜面积 10 亩以上”调整为“基本连片集中种植蔬菜面积10亩以上”,并删除申请蔬菜基地补助需要经营“三年”及“供应本地市场”的条件要求,同时对以蔬菜生产为主的集约化、智能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不受面积限制。对蔬菜基地设施装备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新建农用单体钢架大棚(GP-C622或以上型号)、农用连栋钢架大棚(GP-L622或以上型号)给予大棚造价6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新建玻璃温室(GP-V96或以上型号)给予造价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的补助。

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补助的后续监管机制,明确蔬菜基地建设资金补助修改为分三年拨付,实施当年拨付50%,之后二年各拨付25%期间如有违反年复种蔬菜两季以上规定的,扣除当年度的补助资金。明确蔬菜种植补贴核查责任,由各村核对公示、各镇街道(管委会)核实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抽取20%申报材料复核;同时不定期对申报补贴种植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弄虚作假、虚领补贴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体由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农业科,解读人:郑叶;联系方式:0580-3805549。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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