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51179531J/2024-149333 公开日期 2024-01-10
发布机构 白沙岛管委会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白沙岛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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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下属国有、集体企业、白沙港村:

       为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白沙岛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白沙岛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白沙岛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参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为招标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及招标方式审批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管委会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管委会本级、下属事业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的,按照《普陀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录及标准执行》。涉及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参照《舟山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普党政办〔2016〕2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舟普政办〔2019〕31号)文件实施,其它资产处置及其它形式处置资产的,可参照实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招标。单项年度交易额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渔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区公有资产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管委会下属国有、集体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招标。

第八条 最高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招标,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管委会招投标中心的,须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招办)审批。

第九条 在规定的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货物)、服务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需协议出租(出让)的,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在进行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项目的金额、性质,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向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及委托,并提交招标初步方案,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建设工程项目类招标,业主单位应提供《廉政保证书》、须提供第三方预算编制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或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采购项目类招标,业主应提供采购产品的品名、技术资料、数量、规格、型号及预算方案等;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项目,须在合同到期1-2个月前进入招标程序,提供房产证明、前期承租人《告知书》、原《合同》、标的物概况、底价等。

村、经济合作社招标项目,除上述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村两委班子会议纪要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管委会政府网站或政府公告公示栏、业主单位的公告栏、人群聚集点等地点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截止日为节假日时将顺延至工作日。

第十三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其它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需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售招标文件(控制价、编制说明、图纸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及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开标时出具汇款单或收款部门开出的

相关收据。

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

第十七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取投标文件,并做好签收记录,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拒收。

第十八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并签到。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采用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主要有三种: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随机抽取法,或者参照上级部门出具的简易招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根据招标人预算编制组织招标人、预算专家、管委会招投标中心等若干人共同商定,并确定合理的下浮区间。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公示前在下浮区间内直接确定一个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现场在下浮区间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确定的下浮率或下浮区间须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由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每个号码代表一个单位,并当众公布,然后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抽取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或者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列顺序。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提出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宣布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公示期应不少于1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开具进场交易确认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单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符合简易公开招标文件要求,且报名达到2人(含)以上的即可以参加招标。邀请招标必须达到3人(含)以上。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对整个开标过程做好记录,管委会招投标监督小组应监督开标全过程。资料归档应当实行一标一宗,以备查用。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

第三十条 管委会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招投标监督小组应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实施廉政准入制度,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故意隐瞒,大标小招,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擅自发包,严重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理。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

1.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2.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专项工程,未纳入且违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3.不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并以标段金额低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为由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4.因故意漏项或人为调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使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且在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后,又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调整项目预算,使工程结算价高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标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鉴证,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开。凡因监管不力,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开始实施,原《白沙岛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白管会[20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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