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260/2024-149367 公开日期 2024-03-08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文号 普司办〔2024〕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司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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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治处(挂办公室牌子)

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局:

舟山市普陀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438

 

 

 

 

 

舟山市普陀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高效,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浙司〔202096)和《舟山市普陀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其他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业务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考核结果应每月通报。

第四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业务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干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业务考核每月组织一次,当月考评结果在次月5日之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经组长签字后报局政治处(办公室),当月考核结果作为次月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五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考核等次分为一档98分(含98分)以上、二档96分以上(含96分)、三档96分以下(不含96分),一档全额发放岗位津贴;二档按照90%发放岗位津贴;三档按照80%发放岗位津贴,对于考核成绩低于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停发岗位津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扣分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复核一次,以最终复核分值为准。

第六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考核评分加分奖励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加分:

(一)在工作中团结同志,具有模范作用,带领同单位人员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的,业绩突出的,加0.5分。

(二)对单位建设或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予以采纳的,每采纳一条加0.5分。

(三)因上级临时性部署任务,上级下达紧急、突击任务(含节假日公差)等特殊情况加班的:休息日加班2小时以上的加0.5分,每月最高不超过2分;工作日晚上加班2小时以上的加0.5分,每月最高不超过2分。

(四)工作表现积极,对上级交办任务保质保量并提前完成的,视情况加0.5-1分。

(五)被市级及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加2分。

(六)监督管理和帮扶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受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以上单位表扬、奖励的,加1-2分。

(七)撰写的信息材料被区级、市级及以上录用的,分别加0.51分。

第七条  日常业务工作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扣分:

(一)社区矫正业务不熟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及工作质量不高的,每次扣1分;责任心不强,工作应付的,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影响每次扣2分。

(二)在上级督查检查中被点名批评或在检察院法律监督中被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扣1-3分。

(三)不遵守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保密守则规定,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持24小时(含节假日)通讯畅通,无正当理由凡在半小时之内联系不上的,最高扣2分。

第八条 开展“云雀”全维核查,每日登录“云雀”全维核查平台核查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全员位置、轨迹,并结合电话抽查核实人员情况,每月对在册矫正对象必须做到全员电话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一)各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每日登录“云雀”全维核查平台对所有在矫对象进行位置等核查,每漏查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扣1分;每月对所有在矫对象必须做到全员电话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每月各所上报的电话核查记录本为依据,矫正对象未签字按手印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二)各所每日核查社区矫正对象APP位置上报、签到完成情况,核查未完成原因及后续处置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核查未完成的矫正对象必须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后续处置,未处置、未完成签到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三)各所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异常情况要在24小时内核实、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未在24小时内核实并处置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第九条 执法办案平台信息录入工作

(一)根据社区矫正决定文书、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准确、及时录入信息。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及时、准确录入矫正对象信息,包括基本档案、法律文书、刑罚信息,每发现一名矫正对象录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在执法办案平台上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档案、法律文书、刑罚信息,要求填写完整无遗漏,不完整,有遗漏的每处扣0.5分,面部或指纹信息绑定到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未录入或逾期录入的扣0.5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制作谈话笔录,并存入工作档案,未开展的扣1分。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按期办理入矫、解矫手续并录入信息。未按期办理入矫、解矫手续并录入信息的,每发现一名矫正对象未按期办理入矫、解矫手续并录入信息的、信息录入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做好定期报告、思想汇报、月度考核、等级调整、实地查访、保外就医等信息录入,未按要求做好定期报告、思想汇报、月度考核、等级调整、实地查访、保外就医等信息录入的,每未完成一项的扣1分。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做好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等信息录入。未按要求做好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等信息录入的,每未完成一项的扣1分。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做好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信息录入。未按要求做好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信息录入的,每未完成一项的扣2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在浙里连心系统中做好入矫、中期、解矫心理测评。未按要求做好入矫、中期、解矫心理测评的,每逾期3日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建档,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文书证据等材料合法合规(含法律文书、基本信息、各类告知书、等级调整、奖惩、外出、跨市县审批等)

(一)矫正接收工作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笔录清楚,调查完成期限符合规定,调查结论合理正确,程序合法。未按时效要求完成的,调查的内容与结论相矛盾或调查结论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协助做好迁居调查取证工作,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未及时按规定调查取证的,每发现一起扣 0.5分。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审查,核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核对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未核实或者核实有误、法律文书不齐全的,每处扣0.5分;审查是否有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形,发现不按时报到的,及时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报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上报的扣1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3个工作日内应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可以由司法所、村(居)委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或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按照规定建立的扣0.5分。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3个工作日内应开展入矫宣告,现场书面告知监督规定以及日常报告、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电话报告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等。制作《社区矫正宣告书》一式两份,社区矫正对象签字、捺印后,一份交由社区矫正对象,一份司法所存档。未及时宣告或者宣告不符合规定扣1分,宣告书不符合要求的扣1

按照有关风险评估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首次报到10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再犯风险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矫前开展一次再犯风险评估;再犯风险评估工作可每半年开展一次;再犯风险评估高的必须纳入重点人员管理。风险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二)等级调整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登记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实行严格管理,根据规定需要管理等级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该矫正方案。未及时制定或及时调整的,每发现一处扣1

(三)外出审批工作

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书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司法所公章。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及时送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通过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网上审批。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审批流程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四)规范落实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及时上报;按规定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报告进行审查,协助做好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医学司法鉴定。未让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三月提供一次复查情况资料的,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及时合议上报的,每处扣1分;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身体状况信息不了解、不掌握,每处扣0.5分;未按规定配合做好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的,每例扣0.5分。

(五)解矫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期满按规定启动解矫程序,经合议后依照网上审批程序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审批表》、《矫正期满合议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个人期满小结》。每少一处扣1 分。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当日,按照程序宣告解矫,逾期办理解矫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执法质量考核细则等要求建档,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文书证据等材料合法合规(含日常报告、教育学习、实地查访、月度考核、思想汇报、矫正方案等)

(一)日常报告工作

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普通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当面报告应当记录并登记,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当面报告登记表》并签字按手印,存入工作档案。报告制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严格管理落实电话或社交软件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每周通过电话或社交软件向司法所报告1次,普通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半月通过电话或社交软件向司法所报告1次,报告内容应当记录并登记,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报告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存入工作档案。未严格管理落实的扣1分,报告内容未记录并登记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情况登记表》的扣1分。

(二)教育学习考核工作

规范落实教育学习制度,每月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未开展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缺席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又未进行查处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组织缺席人员进行补课教育的,扣1分。

规范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思想汇报、月度小结、考核结果登记管理;协助做好月度考核评议、分级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报到记录、评议、合议、审核、公示等环节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月度考核的扣1分;月度考核评议、合议、审核、公示等环节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三)公益活动工作

充分发挥村(居)基层组织帮助开展社区矫正作用,组织开展常态化集中公益劳动活动或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书面台账记录规范、齐全。公益劳动证明内容不完整,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起扣 0.5分。

(四)实地查访工作

对入矫三个月内的严管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实地查访一次,对其他普管社区矫正对象每季度至少实地查访一次,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至少实地查访一次,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情况登记表》,存入工作档案,实地查访内容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查访次数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扣1分,未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情况登记表》或未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后的处置工作(联系家人,配合做好查找笔录,联系派出所协查身份证使用信息)。检查发现未及时办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五)落实矫正方案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应为社区矫正对象制订《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调整和解矫前三个月的再犯罪风险评估工作,并按评估和测试结果调整矫正方案,未按要求开展再犯罪风险评估、心理测试和调整矫正方案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第十二条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归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正、副卷分开;做到资料齐全,存放整齐并做好保密工作。检查发现未认真落实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做到卷内目录清楚,按统一标准整理装订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存放整齐并按要求正卷及时送交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检查发现未认真落实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第十  本规定由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普陀区司法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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