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23B/2024-149574 公开日期 2024-05-11
发布机构 区海洋与渔业局 文号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4-05-1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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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重要讲话精神,强力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攻坚提升,统筹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聚资源,汇聚合力、向海而行,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做好海洋行政执法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全面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能,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智能执法、精准执法,制定普陀区2024年度海洋行政执法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将直面问题短板,增强大局意识,靠前一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围绕“一个突出、两个联动、三个重点、四个提升”做好全年执法工作。突出一个“稳”字,全力做好重大会议期间海上安全保障工作;深化联动,深化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机制,深化部门间横向联动协作机制;加大三个“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做好海域海岛及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做好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做好渔业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提升四个“能力”,办理大案要案能力、问题发现能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全员执法能力。

二、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监管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等,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个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产者、经营者,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个人或单位,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单位、个人,对从事水生物种经营的单位、养殖户,从事水产种苗生产企业,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从事贝藻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监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水产养殖的监管、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管、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管、对水产苗种的监管、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监管、对休闲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登记情况的监管、对专用航标的监管、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对渔港的监管、对种质资源的监管、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管、对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管、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的监管等。

三、监管内容

(一)认真落实“双随机”日常监管。

1.对海洋环境保护影响的检查 (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2.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3.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4.对水域滩涂养殖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5.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6.对拆船单位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7.对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二)专项监管。

1.鳗苗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1月20日-4月30日)

2.“春雷2024”2号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3月1日-4月30日)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暨“清风行动”专项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3月-11月)

4.伏季休渔“雷霆”专项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伏休期)

5.《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情况专项执法计划(完成时限:2024年6月-9月)

6.《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立法后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完成时限:2024年6月-9月)

7.“清港”专项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4月-11月)

8.“商渔共治2024”专项执法行动(完成时限:2024年4月-11月)

四、监管重点

(一)严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督促渔民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正确开启和使用通导设备、认真落实值班瞭望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重点查处船员不适任、“人证不符”、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擅自关闭通导设备、“船码不符”、进出港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打涉渔“三无”船筏。多措并举查找藏匿在无居民海岛、渔港、港汊、岙口等隐秘区域的涉渔“三无”船

(筏);海上组织执法船艇在涉渔“三无”船(筏)非法捕捞多发区域进行执法巡查;岸上协同属地乡镇、经信开展沿岸滩涂、 船舶修造厂点围堵,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筏)依法取缔,适时组织集中拆解活动。

(三)严打海上违法违规行为。紧盯我区管辖海域及专项捕捞作业场所等重点区域,加大海上巡查密度,严查渔船持证、渔捕捞日志填写、超时限、超区域、超网具核定数量等情况,对违反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依法严处。

(四)严查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未按规定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以及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证件、专用标识等非法行为。加强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单位检查。以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等单位(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 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为主要检查对象,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对辖区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场所检查全覆盖。

(五)严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对苗种企业的水产饲料、渔药等投入品进行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是否违法添加禁用/停用兽药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建立档案记录(包括生产、用药和销售等台账记录),是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是否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是否落实检验检疫制度等,从源头上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市水产苗种健康养殖秩序。

(五)严查破坏港内秩序行为。强化我区各渔港巡查力度,对在港内违规停泊、捕捞和修船作业、装卸有毒和污染物质、排放油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我市渔港内良好秩序和水域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管。结合各项行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举措、严格执法,确保日常、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摸清监管对象底数,通过核查、巡查、抽查等方法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确保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充分运用监管平台认真做好执法检查记录,规范建立台账。同时加大对行政执法程序、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文书完整性、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内容的自查自纠。

(三)强化结果应用。加强监管检查精准性、有效性,通过“掌上执法”对监管对象开展检查过程中,加强对违法隐患的发现、预警、登记、复查和转处罚等工作,将执法检查作为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附件 计划表.doc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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