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5期)
发布日期: 2024-06-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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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ZJ24330000005130506的炒海苔(芝麻味)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吕记水产超市销售的炒海苔(芝麻味)(标称生产企业:舟山市华融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同批次不合格食品24袋,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扣押。经排查,怀疑是生产环节卫生条件控制不达标,导致相关指标超标。

经调查,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吕记水产超市(吕海平)涉嫌销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炒海苔(芝麻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向供货方索取了资质证明和进货凭证,及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炒海苔(芝麻味)24袋。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炒海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炒海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1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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