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
为规范企业预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预重整期间执行措施暂缓实施通知如下:
一、企业预重整案件在法院立案后,预重整期间,应优先保障债务人的重整,暂缓或中止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处置性执行措施。但不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采取。暂缓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特殊情形可视情延长1个月。
二、各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需要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的,报经市法院执行局备案后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实施。如债权人就法院暂缓处置提出执行异议,由预重整受理法院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执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三、各法院在处置过程中,有问题及时向市法院汇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