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预重整期间执行措施暂缓或中止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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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各县(区)人民法院:

为规范企业预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预重整期间执行措施暂缓实施通知如下:

一、企业预重整案件在法院立案后,预重整期间,应优先保障债务人的重整,暂缓或中止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处置性执行措施。但不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采取。暂缓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特殊情形可视情延长1个月。

二、各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需要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的,报经市法院执行局备案后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实施。如债权人就法院暂缓处置提出执行异议,由预重整受理法院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执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三、各法院在处置过程中,有问题及时向市法院汇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预重整期间执行措施暂缓或中止实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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