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细化落实各项具体内容,进一步推进我区统计工作提标提质提效。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浙江省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及各项专业制度最新规定,对2019年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现将《舟山市普陀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2024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原《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不再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
2024年4月24日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2024修订版)
Ⅰ 一套表软件平台质量管控办法
一、制度设计环节
区局业务科室在制度设计前必须向区局设计管理负责科室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制度再设计工作。禁止未经许可在一套表软件上变更上级下发的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或新建调查制度。制度设计过程中,应首先使用系统已有的指标、分组、填报目录等基础元数据。当已有的基础元数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新建本级基础元数据,并在元数据名称前加上地区名称标识。定义审核公式时,审核错误说明描述应清晰准确,便于填报用户理解和定位错误数据项。制度设计完成后,必须经专业业务人员测试通过后方可发布到生产环境。
二、数据采集环节
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备案制度。严格管理统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一套表网上填报工作,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事务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区统计局备案。统计代理机构编制的统计报表需经委托方审核、盖章确认后利用委托方的网络环境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并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数字证书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制度。调查单位填报报表前均须先下载并安装CA身份认证用户证书、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进行报表填报操作。
为准确进行统计数据填报,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填报(或通过政府统计机构认可的其它采集方式),保证原始数据真实可靠,并即时进行数据审核,包括本表、跨表审核,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审核。调查对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数据后,要及时查看反馈的验收结果,如有差错按要求修改或填写查询说明并重新上报。
各级统计机构要注重采集过程的高效性和有序性,合理规划不同报表的上报时间和频率。通过软件系统及时监控数据上报情况,并对已上报数据的审核和验收情况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的调查对象进行催报。
三、业务处理环节
统计机构在保持处理过程的高效性和有序性上注重信息安全,合理规划业务处理管控机制,实行统计业务处理过程可监管可审计。严格处理过程痕迹管理、严格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业务处理人员采取实名账户,保留联系信息,严格防止业务处理账户丢失外泄,如发生因账户保管不当导致数据泄露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业务处理过程强化痕迹管理,充分利用痕迹数据审计核查,防止数据非法修改,痕迹信息提取和搜集的相关信息为账户管理提供线索,通过核查鉴别账户使用人,及时收回和废止空余业务处理账户,强化处理账户交接管理,重要的业务操作应授权操作管理。
Ⅱ GDP核算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GDP总量核算基础数据与统一核算GDP数据。
(二)内容:地区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三)指标:GDP。
(四)时期:季度和年度。
二、质量管控办法
(一)基础数据搜集与审核
1.相关专业在接到市统计局核定反馈的全区主要指标数据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GDP相关且涉及统一核算的主要指标数据进行评估认定。
对相关主要指标进行审核:
(1)农业主要指标: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增速、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增速、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2)工业主要指标:规模以上采矿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制造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规模以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规模以上金属制品修理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规模以下工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3)建筑业主要指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长速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长速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4)房地产业主要指标: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5)服务业主要指标: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及其增长速度;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及其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及类增加值增长速度;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及类增加值增长速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规模以上其他运输相关行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及其增长速度,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及其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类增加值、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及类增加值、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规模以上其他运输相关行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6)劳动工资主要指标: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它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的工资总额增长速度。
基本要求:房地产业、其它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与市统计局核定的全区数据一致。
2.相关专业将评估认定的涉及统一核算的主要指标数据,连同市统计局专业处反馈涉及GDP核算的全区主要指标数据,报送综合核算科。
3.涉及GDP核算所需的其他基础数据,由综合核算科直接向有关部门搜集。
4.涉及GDP核算所需的价格指数,由市统计局综合核算处提供。
5.综合核算科将季度GDP核算方法及核算工作需要,按相应专业提出具体数据提供要求,相关专业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二)数据反馈发布
区统计局发布本区GDP相关数据不早于市统计局发布时间。
区统计局可以依据市统计局核定反馈数据,内部使用本区数据。在市统计局发布全市GDP相关数据前,不得对外直接和间接提供本区和其他县(区)的GDP及相关数据。
Ⅲ 农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农业统计。
(二)内容:统计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及非农领域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三)指标: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及增速等指标。
(四)时期: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农林牧渔业产值(现价、可比价)及农林牧渔业产值可比价增幅由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核算取得。
(一)农产品产量:各地农产品产量须采用方法制度规定的法定数据。要求以抽样调查定案的数据,必须以抽样调查数定案。
(二)农产品价格:原则上采用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综合表中的数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表中没有列出的农产品,可从本地统计调查系统价格调查样本点、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当地农产品初级市场(乡镇级及以下)等渠道采集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数据。
(三)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原则上采用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综合表中的缩减指数。
三、数据审核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区统计局负责审核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审核村级数据。随报随审,发现问题逐级反馈核实查询,并据实修正。对不认真审核、核实、查询,要提出警告,仍不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农产品产量
审核数据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区级定案数与全区各镇(街道、管委会)的产量汇总数是否保持一致。
(二)农产品价格
1.检查价格的变动趋势是否与全省平均价格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审核价格与周边同类型地区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是否基本保持一致。要求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全省及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原则上在20%的范围内波动。大宗农产品包括:小麦、水稻、油菜籽、花生、蔬菜、中药材、水果、生猪、家禽、禽蛋、蚕茧、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的价格必须反映当地实际。
3.审核价格是否与当地农业、物价等部门掌握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4.审核各地价格是否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三)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
1.审核各地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全省差异性。原则上要求各地使用的价格缩减指数与全省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审核各地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周边区县的差异性。原则上要求同类型区县缩减指数基本接近。
四、数据评估
区、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农业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工作要求,对农林牧渔业相关数据分别按季度和年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农林牧渔业相关数据符合实际。
(一)从主要指标数据的变化进行评估。早稻、晚稻、蔬菜、中药材、花卉苗木、果用瓜、生猪、家禽、水产品产量等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情况。同时,应考虑到数据的季节性因素。对数据变动以图表形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原因。
(二)从各地实施的农业经济形势、社会发展、扶农帮农等政策对农业的影响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当地实施的社会政策,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非粮化、非农化”整治等,以及各地政府开展的长期或短期的扶农帮农政策,因地制宜,详细分析。
(三)从与部门数据、历史数据的比较进行评估。
(四)对基层的调研工作成果也作为评估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五、质量核查
强化农业调研,真正深入基层,实地了解农业和农村发展趋势。指导基层农村统计人员使用电子台账进行产量统计,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季度末,及时开展季度农业生产情况调研工作。
(一)核查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数据。以抽样调查定案的数据,必须使用抽样调查数;采用部门数据的,要与部门数据一致。核查产量的增减变化是否符合各地实际,并抽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查找原因。
(二)核查农、林、牧、渔及服务业各行业产值、可比价增幅是否能够准确地描述各地生产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的实际情况。
(三)核查农、林、牧、渔及服务业各行业产值、可比价增幅与价格指数之间是否相匹配。
(四)核查农、林、牧、渔及服务业各行业产值、可比价增幅是否与当期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产量、生产者价格等相关指标变化趋势相协调。
Ⅳ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工业统计。
(二)内容: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指标: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涉及的所有指标,重点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营业收入及增长速度、利润总额及增长速度。
(四)时期:月报、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1.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要求,达到相应标准确定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填报单位。
2.“新开工”、“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单位”、“单位名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规下升规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3.上级法人单位在外省的产业活动单位,申请视同法人单位纳入统计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二)数据上报
1.各级统计机构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对象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建立、审核、使用、交接、归档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产量、销量、销售价格、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报表和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业总产值计算表等一系列基础资料。
2.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统计调查对象在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网上填报数据。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审核汇总
(一)数据审核验收要求
1.及时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工业制度方法要求认真填报报表,指标填报准确、完整。
2.在本级验收节点时间之前,即报即审,对已上报的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审核查询。发现上报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督促企业及时修改。
3.关注重点统计调查对象,有疑问的应及时查询和核实。
4.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二)数据审核验收内容
1.工业成本费用统计方面,主要审核工业增加值和工业总产值、资产状况、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益及分配、人工成本及增值税等情况,着重审核数据与快报不一致、与上年变动大、逻辑关系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2.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多报或漏报产品生产能力、期末比期初生产能力变动较大、本年期初与上年期末能力不一致、生产能力与年产量完全一致或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3.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方面,着重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纳入统计年报的统计调查对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要求,提高上报率;着重审核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与相关子产业产值加总不一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大于成本费用表工业总产值等异常情况。
4.数字经济活动统计方面,重点审核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的规范性,填报的智能(数字化)车间(或流水线)个(条)数及智能车间生产的工业总产值等指标的准确性。
5.财务状况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利润、利税数据增速波动过大、营业收入与产值增速不匹配、存货与产销率不匹配、每百元营业收入成本变动过大及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和银行贷款余额等指标增速(环比、同比)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
6.工业产销总值与产品产量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增速(同比、环比)波动较大、调整量较大、非新建统计调查对象漏报同期数据、产销率超界等异常情况。
7.生产经营景气统计方面,着重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产能利用率过高、过低或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以及关联指标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数据审核验收职责
各级统计机构要对已上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对有疑问、差错的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及时通知统计调查对象查询、修改。认真及时做好上级下发查询的审核、反馈工作。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上报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区数据严重失真的各级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数据汇总
1.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执行数据汇总出表。不得修改任何汇总参数。
2.把握综合表内及表间相关指标汇总数据的衔接,重点是工业总产值与工业销售产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等。
3.把握月度数据变动趋势。对出现异常波动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寻找原因,避免出现奇异值等问题。
4.在确保总体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各种分组数据的合理性分析。
四、数据评估
1.评估指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
2.评估参考指标:应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增速(取自税务部门),工业用电量增速(取自电力部门)、工业增值税增速(取自税务部门)、工业能耗增速(取自能源专业)、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取自调查总队)、工业总产值异常修改量等。
3.评估说明:各级统计机构进行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分析,向上级编制评估情况说明。
五、数据质量检查
(一)工业总产值动态检查
1.检查对象:工业总产值异常修改或同比增速异常波动的统计调查对象。
2.检查指标:工业总产值。
3.检查频率:根据每月月报工业总产值数据上报情况,各级统计机构适时采取点对点数据质量飞行检查方式进行核查。
4.检查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做好核查工作,对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需提出整改措施和初步处理意见,确保核查到位、整改到位、依法处理到位。
5.检查结果处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统计调查对象,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核查中,敷衍塞责、履职不力、核查不到位的相关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工业统计数据全面核查
1.检查范围和对象:汇总数据协调性、匹配性较差的各级统计机构,相关统计指标协调性、匹配性较差的统计调查对象。
2.检查的主要指标: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
3.检查频率:区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4.检查结果处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统计调查对象,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对在核查中发现的对数据审核不严、对数据严重失实等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Ⅴ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能源统计。
(二)内容:能源消费、生产和经销情况。
(三)指标:能源统计涉及的相关指标。
(四)时期: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能源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要求,达到相应的规模标准确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填报单位。
(二)数据上报
1.区统计局能源统计专业同志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能源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在省统计系统企业一套表网上平台填报数据。
三、数据审核
(一)查询报送情况
1.查看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报表的报送进度。
3.及时对本级管辖的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
(二)数据审核
1.依据审核公式审核:企业数据上报后应当查看企业对C类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B类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应当进行标记错误,并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依据查询模板审核
(1)本、同期能耗时间序列查询。能耗本期当月增速与上期当月增速相比,变化不应超过±50%,如果差异过大,需要核实本期综合能源消费量是否存在误报或漏报。此外,还应当查看本期以及最近两个报告期的当月能耗增速波动如过大应进行查询核实。
(2)本、同期电力消费合计时间序列查询。电力消费本期当月增速与上期当月增速相比,变化不应超过±50%,如差异过大需核实本期电力消费是否为极值。此外,还应查看本期以及最近两个报告期的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三期增速波动如过大应进行查询核实。
(3)火力发电煤耗查询。火力发电煤耗本期与同期相比,变化不应超过10克,本期与上期火力发电煤耗变化应查询核实。
(4)产量能耗对比查询。产品产量增速与能耗增速应匹配。
(5)同期能耗时间序列查询。自行填报同期数的新入库企业不能漏填同期能耗,并要保持数据准确合理。
(6)本、同期能源产品产量时间序列查询。能源产品产量本同期变动幅度不应超过±10%,如果差异过大,需要核实本期能源产品产量是否有误。
(7)本、同期能源产品流入流出量时间序列查询。能源产品流入流出量本同期变动幅度不应超过±10%,如果差异过大,需要核实本期能源产品流入流出量是否有误。
3..依据上级统计机构标记查询审核
上级统计机构的标记查询企业一般为对本地区能耗影响较大企业,应逐一电话核实后填写详细的情况说明,按时反馈。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查询说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造成地区数据严重失真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禁未与企业核实而杜撰情况说明,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依据汇总表进行地区综合数据审核
(1)产值能耗(累计与当月):核查能耗、产值累计和当月同比增速情况,并参考中电联电力消费、工业增加值增速情况,若增速趋势差距较大需进行分企业查询。
(2)库存变化幅度及差值表:核查本月期末库存与上月期末库存比较是否保持平稳,若有较大变化需分企业查询该能源品种期末库存变动情况。
(3)分地区当量值、等价值、等价折标系数:核查当量值、等价值、等价折标系数是否有异常,可通过时间序列进行核查,若有较大变化需进行分企业查询。
(4)高耗能产品能耗对比表:应重点关注高耗能行业与产品产量增速的匹配情况,尤其是当月速度的匹配情况。若出现不匹配情况需进行查询。
(5)能源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情况表:应重点关注能源产品生产本期累计和当月速度情况,若增速幅度较大需进行分企业查询。
(6)经销企业能源流入流出情况表:应重点关注能源产品流入流出增速情况,特别是“购自省外”和“销往省外”量,若增速幅度较大需进行分企业查询。
(三)数据验收
区统计局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待企业反馈标记查询说明或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对其它企业进行批量验收通过操作。
(1)对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
(2)对验收不通过企业反馈的情况说明或重新上报后的数据进行核实。
(3)对数据和说明无误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四、数据评估与检查
(一)汇总评估
1.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数据汇总出表。
2.把握综合表内及表间相关指标汇总数据的衔接。
3.月度汇总数据总量及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对出现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等问题。
4.数据波动异常的指标经查询确认无误后,向上级编制情况说明。
5.确保总体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各种分组数据的合理性分析。
(二)质量核查
1.针对重点问题采用电话抽查、实地核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
2.区统计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能源数据质量的抽查,或对工业重点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抽查和核查评估能源数据质量。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煤炭和石油相关制品的经销量等。
3.对核查发现问题情节较轻的企业,要求限时进行整改;对问题情节严重或限时整改而未执行到位的企业,移送执法监督部门查处。
Ⅵ 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本办法适用各级统计机构建筑业统计。
(二)内容:统计范围为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三)指标:本办法所指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指标为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对应的同期增长速度。
(四)时期:本办法中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规范的时期为建筑业统计季度、年度数据。
二、质量控制
(一)统一统计范围
建筑业的统计范围必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执行。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
(二)入库管理
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均纳入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的新增、变更和退出。
1.无论新入库还是更名,必须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否则作为资质过期处理。
2.更名企业要附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情况表,要核查建筑业是否为企业主营业务。
3.报送流程:
(1)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各级统计机构将材料再次审核确认上报区局专业(每月7日前)。
(3)以逐级审核上报形式,最终由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企业名单交数管中心,在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最终名单也将按时反馈给各级统计机构。
(三)数据审核及验收
为做好建筑业统计工作、强化数据质量,进一步明确建筑业统计数据审核管理。
1.查看进度。在上报期间,实时查看上报进度,至企业填报截止时间,适时对未上报或未录入的单位应进行催报,确保上报率达100%。
2.数据审核。确保数据通过平台设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1)企业数据上报后应当查看企业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进行标记错误并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对企业出现的准强制性,不能随意解锁,要求企业提供原始记录,在核实企业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实行审核公式解锁,允许企业按实际情况填报。
(2)观察主要指标(如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是否有奇异值,及时向企业查询,查找原因、核实情况,对有错的企业报表及时返回企业并督促企业对误填数据进行修改。
(3)检查企业上报数据中A、B、C类审核差错的合理性,如存在不合理情况,及时向企业查询,对确实有错的企业报表的要及时返回企业并督促企业修改。
3.数据验收。在上级管理部门开始验收时间之前及时验收本级单位数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并提交后即可开始验收。
(1)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
(2)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数据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或“返回修改”处理,并及时通知企业查实修改;
(3)对返回修改再上报的企业数据和情况说明进行核实。无误的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4.接受查询。接受上级部门的查询,及时与企业沟通、查实,并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核实和对有数据差错企业的督促和修改,同时保证查询到位,及时做好查询说明的上报反馈工作。
(四)数据汇总分析
1.各级统计机构及时汇总基层表数据,对建筑业总产值等主要指标增速变动过大的,要分企业核实查询,并进行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分析。
2.对建筑业总产值与签订合同额、建筑施工面积、从业人员等关系不符合逻辑的,应进行查询核实。
3.综合数据进行季度间的对比分析,对季度间变动异常(小于上期或远远超过上期)的指标要查实原因。
(五)数据评估
1.评估的核心指标:建筑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
2.评估指标:
(1)建筑业总产值增速波动程度。
(2)建筑业在外省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波动情况。
(3)本年新签合同额增速波动情况。
(4)三级及以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占全部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波动情况。
(5)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从事建筑业活动平均人数增速的协调性等。
(6)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建安工程投资增速的协调性。(7)人均建筑业总产值及人均省外建筑业总产值的合理性。
(六)数据检查
(一)检查对象:建筑业总产值等指标异常修改或同比增速异常波动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三)检查频率:根据每季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上报情况,对数据质量差、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建筑业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地区和数据质量协调性较差的地区开展不定期的抽查。
检查方式:
1.事前核查。对建筑业新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应审核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重点核查资质内建筑业联网直报企业真实存在性,是否为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当前生产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建筑业行业等。
2.事中核查。季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3.事后核查。季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四)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各地自查、重点核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核实建筑业数据质量。
三、管理职责
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对有疑问、差错的企业数据及时通知查询或督促企业修改。
Ⅶ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内容: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主要指标: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以及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重要结构指标。
(四)时期:月报和年报数据。
二、质量控制
(一)项目管理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变化需进行申请,包括项目的新增、变更和退出。
本省“一套表”单位符合申报原则的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入库,非本省“一套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法人进入“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即H库,或编制“非一套表”单位信息进入“其他单位”即U库。
一套表单位包括: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H)直接在投资监测平台申报项目入库。
非一套表单位包括:未进入一套表单位的省内法人单位、省外法人、非法人省内法人5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入库其他在投资监测平台申报项目入库。
省增法人:属于非一套表单位,由省级部门或省以下各专业在联网直报平台自建的调查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有201-1表,但是调查级别不是国家级(1),不能挂206表,如果有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通过名录系统进入H库,如果是500-5000万元投资项目按照“非一套表单位”规则进入U库,并且采用虚拟法人码方式管理。
符合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1.建设内容符合固定资产统计制度要求,不符合制度的不纳入统计。
2.项目正式开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
3.法人单位符合条件(是否在一套表单位库)。
4.入库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包括:a.投资项目申请表。b.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c.施工合同(单纯购置设备的项目提供设备购置合同)。d.现场照片(施工现场远景、近景、特写,购置设备的设备名牌等)。e.其他辅助材料(H202入库申请表扫描件、土地相关凭证、其他辅助材料)。
注意事项:项目要真实存在、符合条件。
(1)非单纯购置项目:提交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
(2)单纯购置项目:提交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等材料。
(3)建设单位为本省非法人的项目:除以上材料外,需增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证书)。
(4)建设单位为外省法人单位的项目:除以上材料外,需增报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其他辅助材料。土地凭证、设计方案、设备购置发票等,审核过程中根据要求补充提供。
(6)确认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确认四至坐落。
(二)基层数据采集和审核
投资项目的基层数据通过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采集,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即时审核、及时查询、限时修改”的工作要求开展基层数据审核,确保基层数据的准确性:
1.在线审核。所有联网直报的原始数据均需通过所设置的逻辑审核公式审核后,才能实现数据网上报送。要利用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如非必要,不应解锁“A类”强制性审核公式设置不审企业;对触发“B类”准强制性和“C类”核实性审核公式应督促项目单位填写详实说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核实说明,要进行标记并返回项目单位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人工审核。项目单位开始上报数据后应逐日进行人工审核。要充分利用查询模板、汇总比对等,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充分的比对审核,主要是本年完成投资额、建安工程投资、其他费用等指标与上月数据相比是否波动异常,指标间横向比较是否逻辑关系不匹配。对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投资、民间投资、交通投资、生态环保和公共设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行业的投资增长情况要高度关注,确保数据准确性。对到位资金来源,中央预算资金、债券资金还是自筹资金等加以审核区分。
3.加强对单个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或者临近上报截止时间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的项目、当月新增入库数据异常的项目,以及出现极大值、极小值的项目,必须要求该项目单位进行数据核实。若有对本地区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核实情况。
在数据采集上报过程中,各地应对已上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实时审核,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查询说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区数据失真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综合数据分析和上报
区级汇总的综合数据,应保持内容完整不遗漏、内在逻辑关系平衡、相同指标口径范围一致可比。要做好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同行业不同时期之间、同地区不同时期之间的数据可比性审核评估。要充分利用综合数据分析说明材料,分析综合数据波动说明的合理性,做好综合数据的准确性审核。做好对建安投资、民间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制造业投资、交通、能源和水利设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新开工项目投资等重点关注领域的研究分析。
三、数据真实性验证评估分析
利用内部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的波动情况、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包含全部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增速与全部投资增速的协调性、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与投资增速的协调性、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占GDP比重,以及外部指标:建筑业总产值占建安工程投资的比重、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增速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的协调性和地供应情况,对投资数据进行真实性、准确性验证评估分析。
四、数据质量核查
积极开展投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完成投资及其分项结构等;核查的对象为疑似有问题的地区或项目;核查方式包括全面实地核查、监测平台核查模块指定各地统计人员现场核查、指定项目区级核查等方式。
各级统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核查,对重点监管地区、数据波动异常地区、疑似问题项目不定期地开展核查。
认真梳理汇总核查情况,撰写核查情况通报下发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对核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虚(瞒)额较高、失实率较高的项目移交相关线索,由统计执法监督部门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
Ⅷ 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房地产统计。
(二)内容:本办法适用的统计范围为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指标:本办法所指的统计的时期为房地产统计月度、年度数据。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指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土地、销售等指标。
(四)时期:本办法中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规范。
二、质量控制
(一)项目入库管理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在地进行管理。
1.本级房地产项目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和报送相关材料,逐级审核通过后,上报区级统计机构。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托于法人单位进行管理。新增项目申请前必须对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应确保其先进入“一套表”房地产调查单位库。
2.报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3)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扫描件或照片(含发承包人、工期、造价、最后签字盖章几页),或者施工许可证。
(6)项目现场照片和项目公示图。照片原则上应使用龙浩经纬拍进行拍照,注明开工时间并检查项目名称、地理信息等信息是否准确。具体要求如下:一是现场照片应至少上传5张,特殊项目可增加照片;二是现场照片应有项目告示牌、项目现场全景、近景、永久工程特写,不上传内容雷同照片;三是项目告示牌内容应清晰可辨识;四是测试桩施工不作为入库依据,仅有桩机照片,无明显施工场景的也不作为入库依据;五是项目照片上传投资监测平台后,按要求补充调整定位。即一般地块项目按项目用地点击“生成区块边界”。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合同)注:拿地是母公司或者其他来源的,土地合同要附上三方补充合同和其他说明材料等。
(8)土地付款凭证扫描件或照片
3.报送流程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所在地统计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并确认项目的建设单位情况。如果该单位为本区“一套表”房地产调查单位,则向区级统计机构报送项目审核材料电子版;如果该单位为本区非“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的法人单位,则该单位应先通过国家统计局名录库管理系统申请进入房地产调查单位库(每月7日前),待法人在库后,次月才能向区级统计机构报送项目审核材料电子版(每月11日前)。
(3)各级统计机构审核验收。区级统计机构将材料再次审核确认上报市局投资处(每月12日前)。
1.监测进度。注意查看各种报送进度指标(如应报数、已报数、未报数、上报率、直报率、验收率);查看是否有未录入或未上报单位;查看是否完成验收工作,有问题及时沟通。
2.数据审核。确保数据通过平台设定的审核关系。
(1)查看企业对B类、C类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过于笼统不能清楚说明原因的,应当进行标记错误并返回企业修改或重新说明。每月上报异常情况说明。
(2)观察主要指标(如开发投资、销售面积)是否有奇异值,查找原因并核实,当月土地费未按要求分摊的项目或当月投资超2000万的项目或当月销售超1万平方米的项目要对其统计或会计凭证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建安投资数据过高且进度快、土地购置费计入过多、当月销售数据过大、完成投资变化大、本年或本月其他费用过大,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3)审核查询中凭证报送要求:基层统计工作人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要求做好“一项目一档案”和电子台账建立工作,及时在一套表平台上传相关凭证资料。
3.数据验收。及时验收本级单位数据,做到“随报随审随验”。
(1)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
(2)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数据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或“返回修改”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部门或企业查实修改;
(3)对返回修改再上报的企业数据和情况说明进行核实,无误的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4.接受查询。接受上级部门的查询,及时与下级部门或企业沟通、查实。
(三)各级统计机构汇总查询评估
各级统计机构及时汇总基层表数据,对投资额、销售面积等主要指标增速变动过大的,要分地区、分楼盘核实查询,并进行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分析;对投资额与在建面积、竣工面积、待售面积,销售面积与销售额等关系不符合逻辑的,应进行查询核实;区级统计机构对综合数据进行月度间的对比分析,对月度间变动异常(小于上期或远远超过上期)的指标要查实原因。要利用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波动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与到位资金的协调性、土地购置费与新开工面积的协调性、商品房销售额与定金及预收款的协调性、商品房销售面积波动情况、土地购置面积与交易面积的协调性、土地成交价款与出让金的协调性,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与住建部门成交面积增速的匹配性,对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及增速、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及增速进行评估分析。
(四)数据检查
1.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核查。结合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实地调研、委托核查等形式,对疑似有问题的房地产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2.不定期抽查。对数据质量差、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房地产业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楼盘和数据质量协调性较差的楼盘开展不定期的抽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完成投资额、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实际到位资金等。
三、管理职责
(一)项目或企业:对房地产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满足开工条件后方可上报数据。
(二)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对有疑问、差错的企业数据及时督促企业修改。
Ⅸ 贸易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贸易统计。
(二)内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的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下抽样样本单位。
(三)指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四)时期:月度、季度和年度。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各级统计机构必须认真做好贸易统计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确认工作,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准确及时入库和退库。区统计局收集整理部门有关资料,及时将比对单位清单反馈给各级统计机构,各级统计机构在做好日常排摸的基础上,要对清单单位进行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形成反馈清单及时上报区统计局,确保统计单位及时纳入月度、年度单位库。
1.限额以上贸易业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入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单位质量把控:一是需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二是行业分类界定清晰。根据经营范围能够准确划分单位所属行业,避免行业间混淆,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业之间。三是入退库流程符合制度规定。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真实,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申请退库单位达到退库标准,不能存在年底瞒报财务月报营业收入虚假退库。
2.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的样本单位,应严格按照限额以下抽样方案的规定每季度进行样本单位的确定和更换,在三个方面做好单位质量把控:一是样本单位稳定性。对于停业注销的样本(含连续三个月不经营的样本)必须及时提出样本更换申请,并进行同域、同规模和同行业替换。二是样本单位代表性。对于年底已达到限上标准的样本单位在将样本单位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同时,及时替换样本。三是样本单位准确性。每个样本单位要认真做好台账记录,有数据异常的样本单位在报表报送的同时必须附有具体情况说明。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结合走访调研、数据质量核查等时机,针对统计调查对象提出的问题、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在报表期间,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二)数据上报
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频率和报送方式等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填报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独立进行上报。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及时整理。
限下贸易单位从2023年二季度起通过手机端APP(浙里办、微信小程序)报送数据,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指导限下贸易单位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催报,并上传销售凭证、收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各项收入凭证,生成差异化统计台账,审核、评估台账数据。
(三)原始记录和台账
1.原始记录。财务明细账、原始凭证。批发零售业企业要有销售发票复印件,零售企业要有门店的销售记录。住宿餐饮业企业要有客房部的入住客房记录台账、餐饮部的原始菜单记录或复印件等。
2.台账内容。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应本着“先有台账后有数”的原则,根据《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指导企业建立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指标,但不能删减指标。
3.强化台账数据质量。台账数据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确保报表与台账汇总的一致性。
(四)统计资料管理
贸易统计工作所形成的统计资料须妥善保管,按照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使用、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并进行整理归档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指导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做到要素齐全、资料完整。每月网上直报报表经区统计局审核无误后,对各类统计台账、统计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在一个报告年度结束后,要对各类统计台账、统计资料按照归档方式,签章存档。统计人员变更,应及时移交各类统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审核评估
(一)数据审核查询
1.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在企业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依据“三分审核法”开展“随报随审”:一是分企业在线审核。利用一套表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二是分层级人工审核。在每月企业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根据国家局、省局、市局在一套表平台下发重点查询模板,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并修改完善,制定本地区自定义查询模板,加强数据查询审核。三是分指标比对审核。每日对已上报的企业数据分指标进行汇总,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主要是时间序列比对审核、报送时点数据比对审核、与上年同期数据比对审核、与上月数据比对审核、分地区分行业比对审核。
2.加强对单个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或者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或整数修改的企业和当月新增入库企业数据异常的企业,必须要求该企业进行数据核实。若有对本地区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贸易专业汇报核实情况。
3.查看调查单位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原因说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核实说明,进行标记,并返回调查单位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督促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区数据严重失真的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充分运用统计一体化监督平台,根据企业网上预警及数据质量码赋码规则,加强审核查询力度,特别关注一二级预警及红黄码的企业数据质量。
(二)数据验收上报
各级统计机构及时进行本级单位数据验收,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数据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或“返回修改”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查实修改,待企业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
(三)数据评估核定
按照《浙江省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评估主要依据和方法:以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全面调查和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推算的销售额或零售额为基础,兼顾历史数据、地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追溯核实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初步测算各地全社会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与绝对量,再结合从数据审核、工作调研和各级统计机构上报的数据审核评估材料中所获取的情况与信息,进一步评估数据的准确性与协调性,对初步测算结果进行认定。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初步测算步骤:
(1)限额以上单位为全面调查,直接采用其总量和增速。
(2)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增速通过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增速、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零售额推断增速1、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日用品类)、限额以上小微型企业法人零售额增速等数据评估测算得到。
(3)根据本月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增速、上年同月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及本月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得出当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再利用该指标上年同月基数得到当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及累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和绝对量。
(4)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应根据数据问题严重程度,对以上计算方法得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2.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初步测算步骤:
(1)限额以上单位为全面调查,直接采用其总量和增速。
(2)限额以下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采用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销售额(营业额)推断增速2,限额以下单位销售额(营业额)总量通过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销售额(营业额)推断增速和上年同季销售额(营业额)总量计算得到。
(3)根据本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和本季限额以下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得出本季销售额(营业额),再利用该指标上年同期基数得到当季销售额(营业额)
1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零售额推断增速为剔除超限单位等明显异常企业(单位)后的增速。
2该增速为剔除超限单位等明显异常企业后的增速。
增速及累计销售额(营业额)的增速和绝对量。
(4)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应根据数据问题严重程度,对以上计算方法得到的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四)数据反馈使用
限额以上贸易统计数据在市局评估核定反馈后,由区统计局贸易统计专业在1-2个工作日内对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核定反馈。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主要贸易数据原则上要以区局贸易统计专业反馈数据为准,未经评估核定,不得对外使用。
四、质量核查
(一)核查对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抽样统计调查单位,重点核查存在以下几方面情况的单位:1.与行业、地区平均数比对,规模较大,对当地影响较大的单位;2.与上年同期或上期数据相比,变化波动幅度较大的单位;3.批发零售业中,零销比变化异常的单位;4.疑似若干单位合并成限上单位上报和行业界定错误单位;5.年度“下转上”单位中,疑似上年同期数有意填小和上年同期数未填的单位;6.销售额(营业额)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的单位;7.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等主要指标有不合理修改痕迹的单位;8.统计一体化监督平台中数据质量码为红码、黄码的企业以及预警指数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1.基本情况。限额以上在库单位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类型界定是否正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打捆上报等情况。2.财务数据。重点核查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指标。核查企业是否按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数据;企业填报的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指标是否与企业《利润表》对应指标数据相一致;应交增值税指标是否依据企业税务平台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计算获得。3.经营数据。限额以上在库单位核查年度和月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月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餐费收入)及零售额等指标;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核查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重点核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是否包含增值税;数据填报口径是否正确等。
(三)核查方式:采取各级统计机构自查与区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掌上核查”开展相关工作。
(四)核查要求:各镇(街道)、管委会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做好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前向区局报送核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对于在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及时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统计执法部门处理。
Ⅹ 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服务业统计。
(二)内容: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单位、互联网经济调查单位。
(三)指标: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调查统计、互联网经济统计、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四)时期:月报、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各级统计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确认工作,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准确及时入库和退库。区统计局收集整理部门有关资料,及时将比对单位清单反馈给各级统计机构,各级统计机构在做好日常排摸的基础上,要对清单单位进行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形成反馈清单及时上报区统计局,确保统计单位及时纳入月度、年度单位库。
1.规模以上服务业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入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单位质量把控:一是需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二是行业分类界定清晰。根据经营范围能够准确划分单位所属行业,避免行业间混淆。三是入退库流程符合制度规定。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真实,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申请退库单位达到退库标准,不能存在年底瞒报财务月报营业收入虚假退库。
2.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的样本单位一年轮换一次,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初待省局下发相关单位名录后,各级统计机构及时进行核实,分出有效样本和无效样本,并在当年四季度报表开始按照新的样本执行。
3.服务业统计要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知识密集型产业、高技术服务业、数字经济、三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加强分析研究,确保相应行业单位及时入库,行业代码编写准确,在库单位统计数据填报准确等。
各级统计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结合走访调研、数据质量核查等时机,针对统计调查对象提出的问题、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在报表期间,各级统计机构要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二)数据上报
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频率和报送方式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填报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根据统计指标解释要求进行取数,通过计算汇总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修改、上报。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及时整理。
(三)原始记录和台账
1.原始记录:财务明细账、原始凭证。
2.台账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应本着“先有台账后有数”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被调查单位建立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数据采集工作。
企业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上报的所有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复印件);原始凭证(会计科目明细: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的复印件);机动调账前与后的所有凭证以及相关说明(文件),备份件;证明填报数据出处的一切资料。
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的部分事业单位台账内容包括:《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上报的所有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原始凭证(会计科目明细: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的原件或复印件);机动调账前与后的所有凭证以及相关说明(文件),备份件;证明填报数据出处的一切资料。
其他统计台账: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内容指标,但不能删减规定的内容指标。
3.强化台账数据质量。台账数据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确保报表与台账汇总的一致性。
(四)统计资料管理
服务业统计工作所形成的统计资料须妥善保管,按照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使用、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并进行整理归档管理。各级统计机构指导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做到要素齐全、资料完整。每个报告期网上直报的报表经各级统计机构审核无误后,对各类统计台账、统计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在一个报告年度结束后,对各类统计台账、统计资料按照归档方式,签章存档。统计人员变更,应及时移交各类统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审核评估
(一)基层数据审核
1.各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依据“三分审核法”开展“随报随审”:一是分单位在线审核。各级统计机构利用一套表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二是分层级人工审核。各级统计机构在每个报告期调查单位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根据国家局、省局在一套表平台下发重点查询模板,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并修改完善,制定本地区自定义查询模板,加强数据查询审核。三是分指标比对审核。各级统计机构每日对已上报的单位数据分指标进行汇总,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主要是时间序列比对审核、报送时点数据比对审核、与上年同期数据比对审核、与上月数据比对审核。如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平衡关系,累计折旧和本年折旧等;如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指标增速须在合理范围、薪酬增长幅度与用工人数增长幅度须匹配一致等情况。
2.加强对单个单位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在联网直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或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或整数修改的调查单位和当月新增入库单位数据异常的,必须要求该调查单位进行数据核实,并将其纳税系统下的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照片上报地方统计机构。若有对本地区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局服务业专业汇报核实情况。
3.查看调查单位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原因说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核实说明,进行标记,并返回调查单位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4.确保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指标(或平均指标)在不同时期间的增长趋势、每个报告期上报的综合数据分析说明内容等准确合理。如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关系、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的关系、用工人数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关系、指标母项与子项的关系、用工人数增速与应付职工薪酬增速的关系等,营业利润率、人均薪酬、人均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变化。
5.充分运用统计一体化监督平台,根据企业网上预警及数据质量码赋码规则,加强审核查询力度,特别关注预警指数高及红黄码的企业数据质量。
(二)综合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机构专业统计人员通过一套表平台将基层数据汇总成分行业、分地区等综合数据,利用一套表平台专业综合数据查询功能做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综合数据的历史波动性比较分析,核查综合数据波动原因,及时完成原因分析和说明材料上报。确保服务业数据能与相关部门数据关联可比。如营业收入与增加值的关联比较,营业收入与税务部门税收收入的关联比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营业收入与经信部门的软件行业总收入关联比较,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增速与交通运输部门客货运周转量关联比较等。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督促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区及各地数据严重失真的统计机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数据验收上报
区统计机构及时进行本级单位数据验收,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数据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或“返回修改”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查实修改,待企业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
(四)数据反馈使用
全区主要服务业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服务业与渔农业统计处反馈后,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专业在1-2个工作日内对各镇(街道)、管委会主要服务业数据进行反馈。各地主要数据原则上要以区局服务业统计专业反馈数据为准,未经反馈,不得对外使用。
四、质量核查
(一)核查对象: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抽样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单位及部分行业事业调查单位。重点是:行业分类疑似错误的单位,特别是在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其他营利性行业和非其他营利性行业变更的规模较大单位;直报平台中修改痕迹异常的单位;与行业、地区平均数比对,数据差异较大或对行业和地区发展趋势影响大的单位;主要指标同比增速相比上月波动较大或者环比波动较大的单位;数据指标之间逻辑不匹配的单位,如资产总计为负、利息收入为负、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平均数增长趋势相反、营业收入与增加值增速差异较大的单位;净服务收入填报容易出错行业的单位;新增、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对象库资格疑似有问题的单位;统计一体化监督平台中数据质量码为红码、黄码的企业以及风险指数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规模以下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指标、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的相关指标。1.统计数据真实性。包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实际经营,是否按生产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上报统计数据与向税务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利润表数据是否匹配;是否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填报依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更改财务结算时间,导致核算月数据虚高;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是否漏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据;是否存在漏报上年同期数;行业分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已经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实际已经搬迁或长期停产,但仍在继续报送数据等。2.统计制度执行规范性。包括纳规单位是否符合服务业规模以上标准,所在行业是否属于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退规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指标数据是否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填报要求取数填报;指标数据的取数依据、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等是否符合《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填报要求;净服务收入是否按要求填报等。3.数据上报流程独立性。包括上报数据时是否独立上报,上报流程是否规范;数据上报时是否有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干预的情况等。
(三)核查方式:采取各级统计机构自查与区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掌上核查”开展相关工作。
(四)核查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做好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前向区局报送核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对于在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及时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Ⅺ 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机构劳动工资统计。
(二)内容:“四上”一套表全部法人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四下”非一套表抽中样本单位。
(三)指标: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四)时期: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套表”和“非一套表”数据采集平台。
三、数据审核
(一)查询报送情况
1.查看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
3.及时对本级直管的未录入、未上报企业(单位)进行催报。
(二)审核验收
1.计算机审核
基层数据的计算机审核主要通过在“一套表”平台和“非一套表”平台事先制定审核公式和事后建立查询模板实现对单个调查对象数据的审核与评估,以达到数据准确性的审核评估要求。
(1)制定审核公式
根据数据准确性审核评估要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在市级统计机构审核公式基础上,继续完善平台审核公式。一是相关指标之间有明确逻辑关系的情况,如主指标与分项指标的包含关系等;二是指标(或相对指标)变化范围比较清楚、明确或具有合理区间的情况,如主指标不能漏填、平均人数计算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是否为累计数、平均工资的合理性、单位数要大于等于1等情况;三是同一指标不同时期间的增长幅度具有合理区间的情况,如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指标增速的合理范围等情况。
区统计局劳资专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审核公式。劳资专业人员应严格根据公式审核情况开展逻辑审核工作,查看企业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强制性、非强制性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标记错误并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建立查询模板
根据数据准确性审核评估要求,对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变化范围、不同时期指标的增长幅度比较模糊或受政策临时影响较大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查询模板。区统计局专业人员要及时对查询模板筛查的结果进行逐一核实,对数据无误的调查对象做核实情况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通过说明)并做验收通过操作;对有疑问的调查对象做疑问内容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不通过说明)并做验收不通过操作,并要求调查对象再进行核实和说明。
2.人工审核
调查对象在“一套表”和“非一套表”平台上报基层报表的过程中,专业统计管理人员,务必做到“即报即审即分析”,在法人单位上报期间同时对已上报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区统计局劳资专业人员要核查直报、代报、已报、未报等上报情况;核查查询、审核、验收等反馈情况。及时催报企业(单位)上报数据,确保正常经营企业(单位)上报率达100%。非正常经营企业(单位)无法填报报表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说明。
(2)区统计局劳资专业人员要对调查对象的审核公式出错说明文字内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估,主要分析说明内容中对数据波动所归结的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经营情况变更等具体原因是否合理,如出现“情况属实”、“确认无误”等不符合查询内容说明的企业(单位),必须将报表退回企业,及时督促企业(单位)改正。
(3)区统计局劳资专业人员要查看对调查对象的修改痕迹。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或者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差异量较大的单位进行重点审核。
(4)区统计局劳资专业人员对于准强制以上错误,必须遵守先审核后处理的原则,要确认数据无误后才能进行开锁处理,严禁随意开锁,特别是同一地区发生3次以上随意开锁现象。
(5)对上报的企业(单位)数据实时逐家验收,严禁批量处理。
(6)及时对省、市级统计部门下发的查询模板、异常数据、验收不通过单位进行相关核实与操作,及时上报本级法人单位异常数据说明。
四、汇总评估
(一)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数据汇总出表。
(二)把握综合表内及表间相关指标汇总数据的逻辑关系和衔接。
(三)汇总数据总量及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对出现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等问题。
(四)对主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进行审核评估。
(五)着重加强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的控制及评估。
五、质量核查
区统计局每年对所辖区内的劳动工资单位集中开展全面自查,并抽取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Ⅻ 研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统计机构研发统计。
(二)内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研育种等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研发活动相关情况。
(三)指标:研发统计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四)时期: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一)各级统计机构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
(二)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三)纳入调查范围的法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网上报送。
三、审核验收
(一)查询报送情况
1.查询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实时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对报表的报送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3.各级统计机构要及时督促本级管辖内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表报送工作,对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区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企业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业务指导,确保企业按时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二)数据审核
1.严格按照研发统计报表的审核要求开展计算机逻辑审核工作,查看企业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强制性、准强制性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标记错误并逐级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根据企业填报的基层数据,对研发重点指标排名靠前、两年数据对比波动较大的企业进行奇异值审核。
3.根据企业填报项目表的项目名称及相关指标甄别“重名项目”、“非R&D项目”。经核实,确属“重名项目”或者“非R&D项目”的,应当予以排重或者剔除。
4.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在计算机逻辑审核、奇异值审核和人工判断的基础上,开展平台报表查询模板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情况进行说明。
5.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关注,有疑问应及时进行核实。
6.对省、市统计局集中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统计机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数据核实、补充说明或者错误修正。
(三)数据验收
及时验收本级单位数据,做到“随报随审随验”,提前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实时查看上报进度,及时进行审核,确保按时上报数据,及时审核、验收。
1.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
2.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处理,并及时通知企业核实修改;
3.对企业返回修改后再上报的数据以及情况说明进行核实,对核实无误的企业执行“验收通过”操作。
4.接受上级部门的查询,及时与企业沟通、核实。
四、汇总评估
(一)按照规定执行数据汇总操作。
(二)把握汇总数据总体趋势的合理性,注意总量数据是否与本地区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与GDP、主营业务收入等经济指标相匹配,是否与本地区研发的地域影响力和所处地位相匹配。
(三)把握报表内各主要指标数据的结构特点和关联情况,注意结构数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四)利用部门关于专利的行政记录,对企业报送的申报加计扣除减免税的研究开发支出、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额、专利申请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进行比对分析,对评估质量较差的地区,各级统计机构应对企业进一步核实,确属错误的,责令企业及时修改。
(五)对年度间汇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增幅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错行等问题。
(六)对波动异常的指标数据,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向上级部门反馈情况说明。
(七)除总量数据把握外,还要加强各类分组数据、分区域数据的合理性分析。
五、质量核查
(一)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数据采用实地核查、交叉检查、第三方核查等多种方式核查数据质量。
(二)区统计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全区研发统计数据进行实地抽查。通过抽查进一步评估研发统计数据质量。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录入数据与研发项目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研发台账、专利台账等依据的一致性和取数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实地查看企业研发项目是否有立项依据,报送的研发人员和经费数据是否与企业会计账目对应,研发项目相关指标的填报是否有会计辅助账的支撑,专利申请数、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等是否有填报依据等。
(四)对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并在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ⅩⅢ 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监测范围为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行动计划》调查认定的低收入农户。监测对象为普陀区抽中调查点。
(二)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农业经营基本情况;家庭常住人员的全部收入和非消费性支出。
(三)指标:监测所涉及的所有指标,重点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四)时期:季度与年度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采用日记账和访问调查相结合的收集原始数据。首次调查,调查户填报《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情况调查表》,之后每月填报《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收支日记账本》,其中:“A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和“B家庭农业经营基本情况调查”,首次调查填报,此后有变动填报;“调查户收入登记账”和“调查户非消费性支出登记账”按照收支发生制及时填写。
(二)辅助调查员的职责。每个样本村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负责上门对调查户进行记账指导与培训;每月收发账本、检查账本记录完整性;对账本进行初审,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并督促调查户进行错误纠正;对账本记录项目进行收支代码编码。调查户因文化程度不高,记清、记准收支发生情况有一定困难的,可以由辅助调查员通过询问,逐项填写,不重不漏,帮助调查户进行回忆、记录填报;上门调查访户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调查结果由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户主共同签名确认(或摁手印)。
(三)主要指标的数据采集。
1.可支配收入:由调查户按照收支发生制填写到《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收支日记账本》中的“调查户收入登记账”,采集原始数据。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2.家庭常住人口:按照调查户填写的《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收支日记账本》中的“A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采集数据,首次调查填报,此后有变动填报。家庭常住人口为一年内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或经济生活在一起的成员。虽年末在家居住,但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作家庭常住人口统计;虽年末已外出、经济生活也不在一起了,但本年内在家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作为家庭常住人口处理,下年度不再包括在内。
3.非消费性支出:由调查户按照收支发生制填写到《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收支日记账本》中的“调查户非消费性支出登记账”,采集原始数据。非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支出;赡养、赠送支出;其他转移性支出(如经常性的捐赠或赔偿支出等)。
4.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按照调查户填写的《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收支日记账本》中的“A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采集数据,首次调查填报,此后有变动填报。在校学生除外,对家庭成员中所有16岁以上成员当前的从业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从业地区、从事行业等。
三、数据审核
(一)数据完整性审核。由辅助调查员审核登记账本中账目记录的完整性,包括日期、单位、(标准)数量、编码、收支金额、收支项目摘要等是否完整。
(二)主要指标的数据审核。
1.人均可支配收入
(1)审核数据的增幅变动是否与本地经济发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及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审核四大类收入结构的比重变动、增幅水平是否与本地的扶贫政策和措施支撑及相关因素影响相一致。
(3)与上年同期相比,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较快或较慢的要重点审核。
2.家庭常住人口
审核数据的统计方法和口径是否符合规定,两年变动情况是否异常。
3.非消费性支出
(1)审核数据的增幅变动是否异常。
(2)审核数据绝对值的支出是否与本地各类补助的变动趋势相匹配。
(3)审核数据的增幅变动是否与本地收入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4.家庭成员就业情况
(1)审核就业人员是否为家庭常住人口。
(2)审核就业人员的变动与从业收入增幅是否合理、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四、数据评估
按照上报时期,各地对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季和年度数据进行科学评估、控制质量,确保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和发展速度符合本地区实际。
(一)从主要指标数据的变化进行评估。可支配收入、家庭常住人口、非消费性支出等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同时,应考虑到数据的季节性因素。对数据变动以图表形式进行趋势性比较,并分析原因。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低收入农户增收影响因素进行评估。了解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对政府促进居民增收政策和措施等情况,以及政府开展的长期或短期的对低收入农户的帮扶政策和措施,因地制宜,详细分析。
(三)与本地城乡居民收入数据比较,增长速度比较,进行合理性评估。
(四)基层的调研工作成果也是评估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1.是否经常走村入户进行工作指导与督查,是否经常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予以记录,作为数据评估的依据。
2.按照上述数据评估办法,对本地进行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数据质量评估。
五、数据质量检查
普陀区每年对抽中调查点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核查。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数据质量检查前制定方法与规则,对调查样本的真实性和日记账本填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发现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责成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ⅩⅣ 省级特色小镇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普陀沈家门渔港小镇。
(二)内容: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投资项目、重点企业、创业创新等统计项目。
(三)时期: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管控
(一)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季报、年报主要指标数据由特色小镇统计员填报,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
(二)对小镇主体上报的单位名录库进行定位抽查,不在小镇四至范围内超界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核其主营业务活动构成,将行业代码与“7+1”特色产业分类对照,确保特色产业划分准确。
(三)特色小镇上报主体遵循年度上报、季度更新原则应按统一格式要求上报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图、入驻企业分布图和在建项目分布图,对照小镇主体的“三图”,通过走访、实地勘察等形式查看项目定位是否真实存在并位于小镇范围内。
(四)对照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特镇办〔2017〕4号)文件要求,检查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审核、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数据审核
(一)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清单审核。在统计互联网直报平台事先制定审核公式和事后建立查询模板,加强上报主体数据的审核,反馈数据审核查询清单,核实异常数据,提高数据准确性。
(二)主动对接专业报表,强化关联审核。将小镇相关数据与工业、投资、房地产、服务业、贸易及科技等报表进行一一比对,不匹配数据进行清单返回并要求说明原因。
四、数据评估
利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专业综合数据查询功能,对数据的历史波动性、可比性、匹配性进行比较分析。认真审核调查对象上报的说明文字材料,对其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估,对照说明材料和报表数据,查找数据波动的原因。
五、质量核查
(一)认真落实上级委托核查任务。按照上级核查要求,开展核查。
(二)积极主动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开展核查:一是有异常修改痕迹,包括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单个指标修改次数超过2次)或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差异量较大;二是投资、入驻企业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增幅异常;三是指标间比例异常,如政府投资、特色产业投资、特色产业营业收入占比异常等。
每年年中之前进行数据质量自查;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数据质量检查前制定方法与规则,对调查对象日记账本填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发现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责成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全程留痕备案
及时对数据采集审核、质量核查、质量评估等各管控环节工作做好情况登记和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