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6XA/2024-153048 公开日期 2024-07-18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作出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决定陈述、申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7-18  14: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李华明家属(李钱):

经查发现,李钱作为李华明唯一法定继承人,于2020年8月已领取李华明(身份证号:330903********5810)由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4500元和抚恤金11000元。同时,普陀区社保中心也于2020年8月发放李华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3800元至李华明名下农村信用联社623091********8367的账户内,存在重复领取丧葬抚恤金的事实。

截至2024年5月,普陀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经办机构)多次与你协商,始终未能就退还上述款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6月18日移交本局依法处理。

2024年6月27日本局向你邮寄《询问通知书》,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询问。经本局调查核实,李钱作为李华明唯一法定继承人已于2020年8月至宁波市鄞州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领取了李华明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4500元和抚恤金11000元。同年8月,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通过李钱申请的“身后一件事”联办发放了李华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3800元至李华明名下农村信用联社623091********8367的账户内。上述事实,有宁波市鄞州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支付记录、舟山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根据浙政发[2014]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故李钱领取的普陀区社保中心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3800元系违规重复领取,应予退回。本局据此拟作如下处理意见:

责令你限期退还3800元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你对本局上述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有异议的,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决定。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四号楼西二楼

联系人:孔维琦                 联系电话:0580-301205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